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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完善稅前扣除憑証管理更好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2018年08月30日16:35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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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8月30日電(記者孫博洋) 30日,國家稅務總局在京舉行了第三季度稅收政策解讀新聞發布會。會上,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劉寶柱對近日發布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証管理辦法》進行了解讀。

劉寶柱表示,隨著稅收管理要求的提高,尤其是發票管理的日益信息化,稅務總局制定和發布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証管理辦法》,進一步增強稅前扣除憑証管理的系統性和針對性,更好地規范稅收執法、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劉寶柱認為,《辦法》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特點:

一是與稅務“放管服”改革緊密結合。《辦法》始終貫穿了“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改革要求,在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降低納稅人稅法遵從成本、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等方面均進行了有益探索。在簡政放權方面,《辦法》在非增值稅登記納稅人、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個人小額零星交易、境外交易、企業費用分攤等方面,收款証明、內部憑証、分割單等也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証,既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又減輕基層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工作負擔﹔在放管結合方面,《辦法》規定,交易對方為增值稅登記納稅人必須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証,未取得發票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的不得進行稅前扣除,體現了稅務機關在“放”的同時,也在不斷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証管理、增值稅發票風險管理,力求通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為市場主體公平競爭提供良好的稅收環境﹔在優化服務方面,《辦法》就稅前扣除憑証的種類、內容、不合規憑証處理、境外費用憑証要求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使企業在加強自身財務管理和內控管理時能夠更有針對性,有的放矢制定符合稅收規定的防范措施,減少納稅風險。

二是切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辦法》在納稅人權益保護方面做了許多有益探索,例如研究制定補救措施,《辦法》根據“尊重事實、寬嚴相濟”的原則,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或者取得不合規外部憑証時,可以換開合規外部憑証,對於因特殊原因不能換開的,可以在提供相應資料証實支出真實性后正常扣除,既體現了企業所得稅“實際發生”的扣除原則,也有效保障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再如,企業因為購銷合同、工程項目糾紛等原因在支出年度匯算清繳期內未能取得符合規定的外部憑証,《辦法》允許企業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外部憑証后,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扣除。

三是與“互聯網+”發展趨勢相適應。近年來,“互聯網+”的發展模式在各領域持續推廣,新模式不斷涌現並日趨活躍。企業在實施這些創新模式時,經常會發生一些不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支出,如發放給消費者個人的小額電子紅包或優惠券等,這些支出往往難以取得對方出具的收款憑証或其他憑証。為支持企業創新與發展,《辦法》對不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稅前扣除憑証管理具有一定的彈性。如,《辦法》規定,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証作為稅前扣除憑証,未堅持要求企業取得個人出具的收款憑証或其他憑証。但是,內部憑証的填制和使用中,企業仍須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在彈性管理的同時,也體現了稅前扣除憑証管理的規范性特征。

(責編:馮人綦、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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