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內勤工助學最低時薪漲至12元
2018年09月04日08:08 |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高校內勤工助學最低時薪漲至12元
本報訊(記者 雷嘉)近日,教育部、財政部公布《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大學生參加校內勤工助學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原則上不低於12元/小時,比2007年的標准增加了4元。
新版《辦法》規定,高校安排勤工助學崗位,應優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對少數民族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應尊重其風俗習慣﹔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身心健康的勞動。而且,大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前提是要保証學生不影響學習,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寒暑假可根據學校實際情況適當延長。
在大學生參加校內勤工助學的崗位設置方面,要求以校內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學校公共服務等為主。按照每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月平均上崗工時原則上不低於20小時為標准,測算出學期內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學總工時數(20工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總數),統籌安排、設置校內勤工助學崗位。
在崗位種類方面,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校內固定崗位按月計酬,以每月40個工時的酬金原則上不低於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制定的最低工資標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計酬基准,可適當上下浮動。校內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每小時酬金可參照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合理確定,原則上不低於每小時12元——這與2007年的老辦法相比,時薪上漲了4元。
此外新版《辦法》還規定,大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的酬金標准不應低於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確定,並寫入聘用協議。勤工助學活動應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學生私自在校外兼職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責編:仝宗莉、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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