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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剖析陝西省去年410份相關判決

近年來繼承糾紛不斷增多 被繼承人無遺囑超過7成

寧軍
2018年09月06日08:26 | 來源:華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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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被繼承人無遺囑超過7成

  生前無安排導致家庭糾紛多、近四成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遺產繼承訴訟主要以爭奪房產為目的……近日,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瑩和律師助理劉苗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410份陝西省2017年與繼承相關的判決進行了分析整理,從中總結出繼承案件的趨勢與新特點。

  繼承案件判決數量逐年增加 遺產糾紛佔多數

  據統計,我省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繼承案件判決數量分別為:137份、374份、410份。總的來看,人們對遺產的爭奪愈演愈烈,繼承糾紛不斷升溫。

  被繼承人再婚的繼承糾紛佔四分之一

  再婚家庭因為家庭關系較為復雜,平衡繼父母、繼子女之間的關系需要智慧,處理不好極易產生糾紛。

  隨著離婚率持續多年的攀升,未來離婚、再婚家庭的數量將較現階段有更大幅度的增漲。因此建議,為了家庭和睦、家人關系和諧,被繼承人一定要提前做好安排,盡量減少未來可能因為繼承而引發的家庭糾紛和訴訟。

  生前無安排無遺囑致家庭糾紛多

  “死亡”和“繼承”是很多老百姓比較忌諱的詞語,因此,讓家人寫遺囑也成為很多繼承人眼中不吉利的事情。但是前期的安排,無論從保障家庭和睦,還是提高繼承效率都有非常巨大的意義和影響。

  公証遺囑僅佔一成多

  分析顯示,被繼承人一般會採取自書遺囑的方式,其次是代書遺囑、公証遺囑和口頭遺囑。按照繼承的法律規定,經過公証的遺囑效力是大於未公証遺囑效力的。目前來看,公証遺囑產生的糾紛也是相對較少的。

  近四成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

  導致遺囑無效或者部分有效的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遺囑形式不合法﹔遺囑處分了他人財產﹔超過訴訟期限。

  遺贈扶養協議沒有起到預期作用

  有11份判決書提到被繼承人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其中兩份涉及到的被繼承人已死亡,協議另一方要求法院判決履行協議義務﹔有9份是關於協議雙方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的判決。雙方要求解除協議的主要原因是:一方不履行協議中規定的義務,損害了另一方權利的實現。

  張瑩說,老齡化問題已經不是簡單的問題,整個社會對於大量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保障產生了巨大的恐慌。解決養老問題,主要解決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養老的費用,二是老年人的生活起居的照顧,三是老年人疾病的護理。通過數據分析,原本應當起到作用的遺贈撫養協議在當下也沒有起到預期的良好作用。

  繼承人的情況分析 繼承人以婚生子女為主

  繼承糾紛中,有3份判決涉及到非婚生子女爭奪遺產。

  在法定繼承案件中,非婚生子女要走的道路遠遠要比婚生子女艱難,要想得到被繼承人的死亡証明本身難度就比婚生子女大,要証明其與被繼承人的血親關系也存在很多實際上的困難。“在法律和社會倫理以及道德評價裡,非婚生子女受到的壓力會比婚生子女大得多。在繼承和傳承領域內,梳理自己的家庭結構,提前做好規劃和安排尤為重要。”張瑩說。

  被繼承人的遺產分布 房產、存款、拆遷安置補償款為主要遺產

  在財產形式上,判決涉及次數最多的是房產,371次﹔其次是存款134次﹔拆遷安置房與補償款75次﹔車輛17次﹔土地使用權9次﹔保險金、保單現金價值各7次﹔股票、股份各6次。

  房產是中國老百姓最主要的家庭財產,在未來幾十年,依然會佔據普通百姓繼承的遺產中最重要的部分,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小產權房、拆遷安置房產的繼承問題也值得關注。

  分析顯示,房產判給婚生子女的概率較大,佔比53%。其次是配偶,93份判決書肯定了配偶對房產的繼承,配偶取得房產也是比較常見的。通常情況下,房產都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首先房產的一半份額是屬於配偶的個人財產,剩下的一半份額才能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以法定繼承或者是遺囑繼承予以分割。

  拆遷安置房和補償款成為爭奪的新財產形式

  2017年的繼承判決與2015、2016年繼承判決相比,最明顯的變化是:拆遷安置房和拆遷安置補償款也成為爭奪遺產的組成部分,且涉及財產爭奪戰的判決書達到了75份。

  城市化帶來的拆遷安置工程,造就了一批城中村富翁。一次拆遷安置,動轍補償數百萬甚至上千萬。在整理的案例中,有一個案件涉及的拆遷賠款和補償款就達數百萬元。而拆遷安置房和補償款通常佔到此類被繼承人遺產比例的大部分。

  涉及股票資產佔比小 金額大

  繼承案件中,涉及股票賬戶的歸屬問題的案件佔比較小,但涉及金額非常大。根據一份判決披露的信息,該案中僅該部分股票賬戶資產金額就達2000余萬元。股票賬戶的繼承問題,從側面反映了股民群體在實際繼承案件中,涉及的人群並不多,原因可能包括:中國的股票市場時間較短,且主要功能為投資理財,不像房產那樣兼具居住和投資價值﹔根據已披露的部分推測,被繼承人的年紀相對較大,對財產的持有不傾向於風險較高的股票。

  死亡賠償金、撫恤金、喪葬費常被誤認為遺產

  據統計,有78份遺產繼承糾紛中都涉及到繼承人對喪葬費、撫恤金和死亡賠償金的爭奪佔19%

  撫恤金和喪葬費是給予死者近親屬和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並非被繼承人的遺產。但由於繼承人對這方面知識的欠缺,往往將其誤認為遺產。這部分財產不能歸為遺產,但是可參照遺產在近親屬間進行分配。

  法定繼承是判決採取的主要繼承方式

  繼承方式的確定是繼承人分配遺產的前提,《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法院最終以法定繼承的方式分配佔80.55%﹔遺囑繼承佔18.95%。除了最常見的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也有部分繼承人在訴訟前自發簽訂了“被繼承人遺產分配協議”,在協議有效並可執行的前提下,法院最終均會採取“遺產分配協議”的方式進行裁判。

  需要強調的是,一份判決中不一定僅僅隻採取一種繼承方式,在採取遺囑繼承的情況下,還有可能繼續採取法定繼承的方式分配遺產,原因包括遺囑部分無效,無效部分的遺產將會採取法定繼承的方式﹔遺囑中沒有涵蓋被繼承人的所有遺產,對遺漏的財產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分配。

  近四成繼承案件涉及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

  被繼承人在身故后都會留有遺產,但部分被繼承人生前也存在債務。在2017年陝西省所有的繼承案件中,有97份判決涉及到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問題,佔比為24%。據統計,對於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婚生子女、父母和配偶作為清償責任人的居多。

  繼承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案件類型。獨生子女繼承父母留下來的房產之難,曾經引起整個社會的廣泛關注,除此之外,在繼承類案件裡,發現有很多的問題。

  第一,被繼承人生前沒有規劃,導致身故后家人相爭,甚至為了繼承虛假訴訟﹔

  其次,在繼承類案件裡,有些被繼承人生前有規劃,但是,常常會把夫妻共同財產當作個人財產進行安排,導致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產生問題。

  第三,城中村拆遷安置人群中,產生了大量的繼承拆遷安置補償款和安置房的訴訟,而且這部分人群的繼承案件未來將會越來越多,需要關注。 華商報記者 寧軍 實習記者 王娜

(責編:仝宗莉、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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