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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被判13年出獄后獲無罪 申請1232萬元國家賠償【2】

2018年10月10日08:23 | 來源: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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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農民被判13年出獄后獲無罪 申請1232萬元國家賠償

因“搶劫、盜竊”,兩農民被判入獄

2005年3月29日深夜,距離愚人節很近。豫東鹿邑縣任集鄉丁卜村發生一起案件,村民劉翠花家進了賊,“賊人”逼迫她拿錢,並搶走手機一部、彩電一台、VCD一台。

當時,劉翠花的丈夫丁大壯並不在家,次日一早,接到妻子電話的丁大壯從安陽林州市趕回家中。案發第3天,也就是當年3月31日,丁大壯、劉翠花一起到任集派出所報案。

在首次報案陳述時,劉翠花並不能確定作案者的身份,也沒有看清面部特征,隻看到其中一名作案者胖乎乎的、中等個頭,“懷疑是本庄村民丁廣記”,作案者是挖開堂屋后牆入室的。 但是在同年4月11日的第二次陳述中,劉翠花又向警方指認了另一名作案者陳德起,原因是陳德起在集上買樹苗時被她發現了。“我觀察他好久,聽他說話聲音和見他走路的姿態,又見他同俺村的丁廣記接頭,才確定是陳德起干的。”劉翠花在陳述中說。

也就是在2005年4月11日那天,丁大壯用手機報警,隨后,陳德起、丁廣記被抓。4月12日,兩人均因涉嫌搶劫罪、盜竊罪被鹿邑縣公安局刑拘。同年5月18日,兩人被批准逮捕。

2005年11月,鹿邑縣人民法院第一次審理案件后作出判決,認為檢方指控的搶劫罪不成立,陳德起、丁廣記隻構成了盜竊罪,判處陳德起有期徒刑3年、丁廣記有期徒刑2年。

但是,鹿邑縣人民檢察院認為此次量刑不當、定性不准,向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06年5月30日,周口市中院作出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於是,便有了2006年6月6日鹿邑縣人民法院第二次審理判決陳德起、丁廣記案件的結果。這一次,陳德起獲刑13年,丁廣記獲刑10年,罪名是搶劫罪、盜竊罪。隨后,陳德起被送往豫東監獄服刑,丁廣記被送往周口監獄服刑。

証據不足,法院最終判決兩人無罪

瑟瑟秋風夾雜著寒意襲來,鹿邑縣任集鄉丁卜村田間的黃土飛揚,秋庄稼已經收割完畢,空曠的農田裡視野開闊。站在幾千米外的路上,一眼就能看到丁廣記的家,他家位於村子最西頭。屋后百步之遙的農田裡,丁廣記的墳頭比較低矮,甚至被堆起的花生秧完全遮掩了。

在丁廣記家中,其長子丁志杰向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提供了鹿邑縣人民法院於2018年8月10日作出的無罪判決書原件。記者從中看到,丁廣記的8次供述中,前后矛盾,時而承認參與了作案,時而否認。而陳德起在7次供述中,始終都堅稱自己是被冤枉的,沒有作案。

2006年9月29日,丁廣記被判刑3個多月后,因病去世。而陳德起一直在服刑,直到2015年2月11日,歷經3次減刑的陳德起被“刑滿釋放”。此后,陳德起踏上申訴之路。

2017年8月,周口市人民檢察院以証據不足為由,向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隨后,周口市中院撤銷鹿邑縣法院關於陳德起、丁廣記的有罪判決,發回重審。 一年之后的2018年8月10日,鹿邑縣法院再次做出判決:陳德起、丁廣記無罪!

最新的這次“無罪判決書”顯示,法院結合本案証據、控辯雙方意見,綜合評析認為:陳德起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均未作有罪供述,而被害人劉翠花的幾次陳述也自相矛盾。對比劉翠花的多次陳述,對於其是否看清作案人、看到的是陳德起還是丁廣記、作案人如何入室、是誰給她要錢、作案人是否要求要與其發生性關系、作案人的體貌特征、穿著打扮等前后矛盾,無法給出合理解釋。

其次,丁廣記的陳述時供時翻,且與被害人劉翠花陳述有重大矛盾,不能相互印証,不能形成完整的証據鏈條。而且,本案中偵查機關沒有提取任何物証;沒有進行現場勘查、拍照來印証被告人挖洞入室的事實;沒有提取任何與犯罪有關的痕跡証據,比如腳印、指紋等;沒有追贓。

法院最終認為,現有証據均為相互矛盾的言詞証據,全案証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証明體系,不能得出陳德起、丁廣記實施犯罪的唯一結論,遂作出無罪判決。

(責編:仝宗莉、楊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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