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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網絡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公布

市場監管總局:上半年共查辦各類不正當競爭案件3128件 罰沒金額2.06億元

2021年07月23日08:13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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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7月23日電 (記者李楠樺)據市場監管總局消息,2021年上半年,全國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共查辦各類不正當競爭案件3128件,罰沒金額2.06億元。

在電商平台上,用戶評價往往是消費者選擇商品的重要參考因素。也正因如此,一些不良賣家為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獲取更多交易機會,尋找“刷手”進行虛假交易,以不正當方式提高商品銷量、用戶好評度和店鋪信譽。

據介紹,2021年,市場監管總局在全國范圍內開展重點領域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專項整治,加大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管力度,嚴厲打擊組織專業團隊、利用網絡軟文、網絡紅人、知名博主、直播帶貨等方式進行“刷單炒信”、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據了解,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第一批網絡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涉及三種不同類型的刷單方式,包括利用“網紅效應”虛構評價等方式“刷單炒信”﹔通過雇佣專業團隊、“刷手”,利用專業技術軟件等手段幫助“刷單炒信”﹔組織員工、親友等熟人“刷單炒信”。具體如下:

利用“網紅效應”虛構評價等方式“刷單炒信”。設置網絡點評和排名的初衷,是通過統計與展示互聯網用戶消費后的真實反饋形成的大數據,反映人氣、實力和市場口碑等信息,以幫助消費者更便捷地作出判斷和選擇。然而在刷單團伙操縱下,通過組織“大V”(平台高級別用戶)到店免費體驗后發布指定好評、“刷手”在不實際體驗或者使用商品的情況下發布虛假好評、使用虛假注冊的會員賬戶發布好評等多種手段,“粉絲”可以有,“互動”可以買,“好評度”能夠提升,“播放量”可以增長。從最初的人工刷量到現在的機器刷量,“刷單炒信”這一網絡黑灰產已經發展到足以影響商家生存的地步,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等合法權益,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不利於互聯網生態健康發展,必須加以整治和清理。

如浙江省杭州之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利用“大V”打造“網紅店”幫助“刷單炒信”案件。2020年底,當事人根據11家大眾點評平台入駐商家打造所謂“網紅店”的需求,招募大量大眾點評平台“大V”到店付費用餐。“大V”在用餐后,編造好評“作業”發布並予以高分點評。當事人對“大V”的“作業”審核后,將餐費予以返還。當事人通過此類方式在大眾點評平台內提高了相關商家的星級並大量增加優質評價,通過內容和流量雙重造假,幫助商家欺騙誤導相關公眾。據介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對當事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0萬元。

通過雇佣專業團隊、“刷手”,利用專業技術軟件等手段幫助“刷單炒信”。過去利用傳統傳播方式“自賣自夸”的夸大或虛假宣傳現今演變為組織專業團隊、利用網絡軟文、通過“直播帶貨”等助力虛假宣傳,誘騙消費者。“刷單炒信”日益呈現出組織化、職業化、規模化等特點,甚至形成黑灰產業。在“刷單炒信”這條產業鏈上,組織者、賣家和“刷手”是三大主要角色,在嚴厲查處賣家刷單行為的同時,嚴肅追究幫助刷單主體的法律責任,也是斬斷這一利益鏈條的重要環節。

如福建省廈門市宗某利用技術手段幫助“刷單炒信”案件。當事人在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期間,收取了翰美互通(廈門)科技有限公司的佣金,對翰美互通(廈門)科技有限公司的字體產品進行虛假下載,幫助其虛構下載量,以達到欺騙誤導相關公眾的目的。相關費用共計73.51萬元。此外,當事人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還違反了有關無照經營的禁止性規定。據介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0萬元。

組織員工、親友等熟人“刷單炒信”。所謂“刷單炒信”,本質就是造假,即在點擊、閱讀、觀看、消費等方面,利用造假手段讓自己的數據“好看”,誤導市場、誘導消費,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根據實施“刷單炒信”行為的不同主體,大體可以分為“自刷”和組織他人刷單兩種。而“自刷”最典型的手段就是通過組織員工、親友等熟人刷單,虛構商品銷售狀況、用戶評價等信息。當前“刷單炒信”已經成為市場的一顆“毒瘤”,必須對“刷單炒信”重拳出擊,從嚴從重查處。

如福建省廈門市翰美互通(廈門)科技有限公司虛構產品下載量“刷單炒信”案件。當事人在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間,安排公司員工在華為、OPPO、VIVO手機的APP應用下載平台搜索並購買下載自家的字體產品,虛構產品的下載量等銷售狀況,欺騙誤導相關公眾。涉案金額共計296.67萬元。據介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5萬元。

(責編:李楠樺、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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