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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安全治理有法可依

王岩
2021年09月02日08:35 | 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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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數據安全治理有法可依

  《數據安全法》明確提出在數據流通中構建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提出要建立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和監測預警機制,構建數據安全應急處置機制和國家數據安全審查制度,為增強我國數據安全領域的風險發現和抵御、處置能力提供了堅實制度保障。

  《數據安全法》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國數據安全治理領域進入有法可依新階段。

  近年來,伴隨著數字化技術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向縱深發展,共享經濟、在線教育、網絡購物、遠程辦公、智慧醫療等新模式新業態蓬勃興起,數據日益成為關系到我國經濟結構轉型升級和治理模式優化的關鍵要素。然而,數據開發利用背后隱藏的安全風險卻不容小覷。數據泄露、過度採集、非法交易等亂象,不僅嚴重威脅人們的人身財產安全,阻礙產業的“數智化”進程,還有可能危及國家安全。

  《數據安全法》的出台可謂是正逢其時,意義重大。一方面,遵循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引,《數據安全法》在明確“數據”“數據處理”以及“數據安全”概念的基礎上,樹立了統籌發展與安全、推動數據安全多元共治的基本理念,從宏觀層面搭建了我國數據安全治理的總體框架,為數據行業發展和推進國家大數據戰略奠定了良好的法治基礎。另一方面,在具體的制度構建上,《數據安全法》展現出了諸多亮點,有力回應了數據安全領域的突出問題和規制需求。

  數據本身具有可共享性、可流動性和低復制成本性等特征。這導致現實中一旦發生數據泄露等數據安全事件,事態蔓延將非常迅速。在此情形下,《數據安全法》明確提出在數據流通中構建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提出要建立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和監測預警機制,構建數據安全應急處置機制和國家數據安全審查制度,為增強我國數據安全領域的風險發現和抵御、處置能力提供了堅實制度保障。

  作為我國數據安全領域首部基礎性、綜合性的立法,《數據安全法》從法律文本邁向法律實踐,需要從完善配套制度、鼓勵學術研究、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健全社會監督機制等多個方面協同發力。

  一是以完善配套制度增強立法可操作性。應進一步細化數據安全立法的相關規定,盡快制定相應的配套實施條例和辦法、指南,明確數據分類分級保護、數據安全風險評估、數據安全應急處置機制等方面的條件、標准和程序。創新監管方式,將數據安全監管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合起來。

  二是鼓勵學術研究深入行業前沿領域。針對數據權屬、數據交易、數據壟斷、數據跨境流通、數字稅等重點問題,可考慮通過加強學術創新聯合平台建設、鼓勵跨學科開展制度難題聯合攻關、設立專項課題等方式,逐步引導學術研究與社會熱點問題相對接,增強學術研究對數據安全治理的支撐作用。同時,也要加快學科建設改革步伐,支持鼓勵交叉融合學科發展,創新法學人才培養機制,為推進數據安全治理工作提供理論指引和人才保障。

  三是加強數據從業人員職業倫理道德建設。面對大數據、人工智能、生物識別等技術帶來的數據處理活動失范問題,建立健全數據倫理制度很有必要。借鑒有關經驗,加強數據保護方面的倫理建設,須建立健全數據倫理規則框架和問責機制,引導數據、算法技術開發人員和科技企業確立包括“尊重公民隱私權益”“重視數據安全風險”“踐行知情同意理念”“關注數據權利平等”等在內的價值理念,增強數據從業人員對數據處理活動法律風險的敏感性。

  四是健全數據安全治理領域的社會監督機制。

(責編:趙超、陳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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