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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十四五”市場監管現代化規劃》系列之五

構建現代化市場監管體系 提升市場綜合監管效能

張國山
2022年02月19日17:05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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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務院印發《“十四五”市場監管現代化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圍繞“大市場、大質量、大監管”一體推進市場監管體系完善和效能提升,推進市場監管現代化。《規劃》從基礎制度、體制機制、工具創新、長效機制、基礎能力五個方面,對構建現代化市場監管體系進行了整體安排,既有理論的科學性和現實的針對性,又有系統的邏輯性和著眼長遠的戰略性。制度、體制、機制、工具和能力是監管的基本要素,也是監管效能的決定要素,五者構成的監管體系符合監管科學理論和我國監管工作實踐。基礎制度和基礎能力是監管效能的根基,體制機制是監管效能的支柱,監管工具是監管效能的觸角,它們聯結貫通、相互作用,共同促進和支撐監管效能提升。

完善市場監管基礎制度

《規劃》從健全法律規范體系、提高基礎制度的科學化水平、推進監管制度型開放三個方面著力,向“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和立改廢釋銜接配套的法律規范體系要效能,確保立法跟進改革和創新。著力完善公平競爭監管、知識產權保護、信用監管、質量安全監管等重點制度規則,帶動市場監管基礎制度整體科學化,向制度和監管的科學化要效能。國際化、全球化的總體趨勢不可逆轉,這不僅是市場開放性和國際化的需要,也是市場監管國際交流和合作的需要。《規劃》就此提出著力在競爭政策實施、數字經濟治理、知識產權保護、質量基礎設施、質量安全監管、技術性貿易措施等領域推進開放合作,向監管制度型開放要效能。

完善市場監管體制機制

《規劃》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結果導向,聚焦制約監管效能提高的體制機制弊端,從優化監管事項層級配置、強化跨部門綜合監管、深化綜合執法改革三個方面精准施治。毋庸諱言,這三個問題是我國基層監管中遇到的難題,也是監管理論上的“監管難題”,亟待大力破解。《規劃》提出根據層級履職優勢,結合監管事項風險范圍和專業要求,合理劃分層級職責、條塊職責並科學配置監管資源,同時嵌入動態調整機制,具有創新性和建設性。綜合執法是市場監管的優勢職能,也是提升監管效能的重要方面,其改革取得很大進展和實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需要進一步深化。《規劃》提出深化綜合執法改革,強調要建立橫向協同、縱向聯動的執法辦案機制,建立健全信息通報、案件移交、執法反饋等日常監管與綜合執法銜接協調機制,探索建立分類執法機制,提高綜合執法效能。

創新豐富市場監管工具

面對超大規模市場和層出不窮的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緊靠單一的監管工具,是難以監管好市場的,必須創新和豐富監管工具。《規劃》突破性地提出了“完善階梯式監管工具”,針對不同的違法情節情形,選用不同的監管工具,採取不同的監管方式,比如普法宣傳、合規指南、行政指導、行業公約、公開承諾、約談、警告、檢查執法等監管手段。這類似西方國家提出的金字塔式監管工具,富有新意、非常超前。同時,《規劃》擴展性地提出了“完善市場化社會化多元監管工具”,運用市場機制推動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落實,完善落實內部舉報人獎勵政策、加強行業自律、強化輿情監測等。這些多樣化的監管工具增加了選擇性,也增強了適合性,有利於提升監管效能。

健全信用監管長效機制

《規劃》體現了重點論原則,把戰略性、基礎性和長效性的信用監管機制作為重點進行規劃設計。《規劃》明確信用信息歸集、信用約束激勵、信用分類監管三個重點建設環節,著重在打破信息分割、實現信息共享、健全標准規范、擴展和延伸信用約束作用范圍、健全懲戒對象認定流程、信用評價和分類監管的深化等方面提出要求。特別提出要強化信用監管對重點領域監管的支撐作用,建立食品藥品、特種設備、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等領域信用監管專門制度,以此提升產品質量安全綜合治理水平。信用監管機制的持續完善,必將對市場監管效能提升產生越來越廣泛的積極影響和效果。

增強市場監管基礎能力

《規劃》從科技支撐和基層機構與隊伍建設等方面,對增強市場監管基礎能力進行了謀劃和部署,體現了基礎能力建設“兩手抓”的有效方法。一手是科技力量,加快推進智慧監管、加強科技支撐體系建設,加大市場監管先進科技手段利用和科技創新的力度,以解決傳統手段難以處理的監管難題,全面提高市場監管現代化水平﹔一手是人才隊伍,包括統籌推進市場監管人才隊伍建設,加快高水平市場監管智庫和綜合型研究機構建設,推進基層市場監管標准化規范化建設等,這是市場監管事業發展的重要基礎,是現代化市場監管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作者系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城市經濟與公共管理學院院長)

(責編:楊迪、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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