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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長期睡眠卡率超20%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新增發卡

2022年07月07日17:36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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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7月7日電 (記者羅知之)據銀保監會官網消息,近日,銀保監會、人民銀行發布了《關於進一步促進信用卡業務規范健康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強化睡眠信用卡動態監測管理,連續18個月以上無客戶主動交易且當前透支余額、溢繳款為零的長期睡眠信用卡數量佔本機構總發卡量的比例在任何時點均不得超過20%,附加政策功能的信用卡除外,超過該比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新增發卡。

《通知》對信用卡業務主要提出了哪些監管要求?銀保監會、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經營管理方面,《通知》從戰略管理、績效考核、資產質量管理、行為管理和員工培訓五個方面提出要求。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審慎穩健的信用卡發展戰略。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和薪酬支付機制。全面准確及時反映資產風險狀況。實施對重要崗位、重點人員業務行為的全流程監督,建立並完善違法違規行為問責和記錄機制,有效監測、識別、預警和防范信用卡業務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員工的合規培訓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培訓。

發卡管理方面,《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以發卡量、客戶數量、市場佔有率或市場排名等作為單一或主要考核指標。強化睡眠信用卡動態監測管理,連續18個月以上無客戶主動交易且當前透支余額、溢繳款為零的長期睡眠信用卡數量佔本機構總發卡量的比例在任何時點均不得超過20%,附加政策功能的信用卡除外。超過該比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新增發卡。未來銀保監會還將動態調降長期睡眠信用卡比例限制標准,不斷督促行業將睡眠卡比例降至更低水平。此外,《通知》還列示了默認勾選同意、強制捆綁銷售等營銷禁止行為,並明確規定未經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統一資格認定,任何人員不得從事該機構信用卡發卡營銷活動。

授信管理方面,《通知》要求銀行應當合理設置單一客戶的信用卡總授信額度上限,並納入該客戶在本機構的所有授信額度內實施統一管理。在授信審批和調整授信額度時,應當扣減客戶累計已獲其他機構信用卡授信額度。實施嚴格審慎的信用卡授信額度動態管理。強化信用卡風險模型管理,不得將風險模型管理職責外包。

信用卡分期業務方面,《通知》要求分期業務應當設置事前獨立申請、審批等環節,不得與其他信用卡業務合同(協議)混同或捆綁簽訂。不得對已辦理分期的資金余額再次辦理分期,監管規定的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除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明確分期業務最低起始金額和最高金額上限。分期業務期限不得超過5年。客戶確需對預借現金業務申請分期還款的,額度不得超過人民幣5萬元或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期限不得超過2年。

息費收取及信息披露方面,《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與客戶訂立信用卡合同時,對收取利息、復利、費用、違約金等條款、風險揭示內容應當嚴格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並以明顯的方式向客戶展示最高年化利率水平。《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依法合規和有效覆蓋風險前提下,按市場化原則科學合理確定信用卡息費水平,切實提升服務質效,持續採取有效措施,降低客戶息費負擔。針對分期業務息費,《通知》專門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在分期業務合同(協議)首頁以明顯方式展示分期業務可能產生的所有息費項目、年化利率水平和息費計算方式。向客戶展示分期業務收取的資金使用成本時,應當統一採用利息形式,不得採用手續費等形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客戶提前結清信用卡分期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實際佔用資金金額及期限計收利息。

信用卡交易安全方面,《通知》要求發卡銀行、收單機構、清算機構等各主體建立健全對套現、盜刷等異常用卡行為和非法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和攔截機制並依法採取措施。要求收單機構依法准確標識並完整上送規定的交易信息,便利發卡銀行識別判斷風險。要求清算機構制定完善跨機構支付業務報文規則,對存在漏報、錯報、偽造交易信息等行為的機構採取必要措施。促進進一步提升交易信息透明度,確保交易信息在支付全鏈條的一致性及不可篡改性,維護信用卡交易安全。

外部合作行為管理方面,《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合作機構制定明確的准入、退出標准和管理審批程序,實行名單制管理。應當通過自營網絡平台辦理信用卡核心業務環節,確保債權債務關系清晰准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單一合作機構的發卡量和授信余額設置集中度指標。合作發放聯名信用卡的聯名單位應當是為客戶提供其主營業務服務的非金融機構,合作內容限於聯名單位宣傳推介及與其主營業務相關的權益服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審查制度和工作機制。充分披露和嚴格明示信用卡涉及的法律風險、法律責任,不得進行欺詐虛假宣傳,並確保銷售行為可回溯。必須嚴格向客戶公布投訴渠道,並根據投訴數量配備充足崗位人員等資源。強化客戶數據安全管理,通過本行自營渠道採集客戶信息,不得與違法違規進行數據處理的機構開展合作。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落實催收管理主體責任,嚴格規范催收行為,不得對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進行催收,在本機構官方渠道統一公開委托催收機構名稱、聯系方式等有關信息。

(責編:羅知之、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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