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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電樁進小區不應卡在“物業關”

周宵鵬
2022年10月30日08:51 |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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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充電樁進小區不應卡在“物業關”

  既能降低日常用車成本,又能響應節能減排號召,新能源汽車近年來成為不少人的選擇。買了新能源汽車就要考慮充電問題,按照相關要求,業主想在自己買的停車位上安裝充電樁,需要物業公司出具同意書,但物業公司往往以存在安全隱患等理由予以拒絕。充電樁進小區難過“物業關”,這似乎已成為一個普遍問題。

  2022年初,為了在停車位上安裝充電樁,家住河北省唐山市的徐先生與所在小區物業公司多次溝通,卻遭到明確拒絕。無奈之下,徐先生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近日,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判決物業公司為徐先生出具《安裝充電樁同意書》,支持了徐先生的訴訟請求。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物業公司依法應向業主履行物業服務企業的相關社會義務。法院判決顯示,安裝充電樁是否造成安全隱患不應由物業公司進行主觀認定,物業公司應該為業主安裝充電樁提供必要協助,並在工作中加強用電安全巡查檢查,為業主營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諧的居住環境。

  業主申請安裝充電樁被拒

  2022年初,徐先生購買了由唐山市某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的地下車位。隨后,徐先生購買了一輛電動轎車。在與供電公司溝通安裝充電樁事宜時,供電公司告知其安裝充電樁需物業開具同意書。徐先生為此多次與物業公司溝通,卻遭到物業公司拒絕。

  據了解,新能源汽車車主在停車位安裝充電樁的一般流程是:首先填寫相關承諾書並獲得物業公司書面同意﹔然后向供電公司提交材料,經上門勘查符合條件后安裝電表﹔最后由充電樁服務商安裝充電樁。

  徐先生的遭遇並非孤例。2021年12月,某品牌新能源汽車公司董事長在其個人微博上轉發車主對小區充電樁安裝難的抱怨並表示,當年該公司交付了4萬多台新能源汽車,但隨車配送的充電樁,卻有近2萬根送不出去。

  無奈之下,徐先生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訴請判令被告物業公司為原告出具《安裝充電樁同意書》。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庭審中,物業公司辯稱,現有條件能滿足少量安裝,但業主安裝充電樁的需求量過大,因電容量、消防以及徐先生后續承擔的管理風險等問題,無法為其出具同意書。同時,為方便業主電動汽車充電,物業公司增加了地上電動汽車充電站,並配有24小時監控,且消防方面達標。

  徐先生認為,地上充電站與自用充電樁並不是非此即彼的關系。物業公司提供的地上充電站未做車輛分隔,存在安全隱患,且充電收費不合理,不能滿足其充電需求。安裝獨立的充電樁是其購買新能源汽車實現綠色、環保、節能不可或缺的設備,同時在取得物業公司開具的同意書后,相關部門會對車位的軟硬件進行評估和勘查,以確定最后是否符合充電樁安裝標准。物業公司作為物業服務單位,理應配合業主的合理訴求。

  法院判決物業出具同意書

  對於這起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因安裝充電樁引發的物業糾紛,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物業公司作為案涉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與徐先生之間形成物業服務合同關系,依法應向徐先生履行物業服務企業的相關社會義務。新能源汽車具有節約燃油能源、減少廢氣排放、保護環境等優點,符合我國倡導的“綠色、環保、節能”的可持續發展戰略。

  徐先生已購買並使用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又是新能源汽車實現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設備,在案涉小區現有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徐先生申請在案涉車位內安裝充電樁,符合車位正常使用功能,是業主正常行使合法權利的行為,不應受到限制或者禁止。徐先生申請物業公司為其出具《安裝充電樁同意書》的訴訟請求,理由充足,應予支持。但徐先生在案涉車位安裝汽車充電樁時不能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並應正當使用充電樁,積極承擔對充電樁管理和維護等相應義務。

  此外,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証據。對於物業公司主張小區地庫電容量以及消防問題,因物業公司未提交相關証據予以佐証,不予採信。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物業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為徐先生出具《安裝充電樁同意書》。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新能源汽車可以減少廢氣排放,有利於保護生態環境,安裝充電樁能有效發揮新能源汽車使用價值,符合民法典的綠色原則。”該案承辦法官李楠說。

  物業要更新觀念主動作為

  電容量不夠,不具備電力條件﹔充電樁安裝使用影響電力系統運轉,有安全隱患﹔附近有公共充電樁可供使用……在新能源汽車車主有固定停車位的情況下,這些說辭成為物業公司拒絕安裝充電樁時常用的理由。

  事實上,安裝場地、電力條件是否符合安裝充電樁,並不是由物業公司決定的。供電部門會進行可行性勘查評估並制訂方案規劃,確認具備安裝條件后完成配套接網工程施工,再由具備資質的企業進行安裝。車主作為實際使用人也要盡到對充電樁的維護保養義務。

  如果物業公司仍然以不具備電力條件為由拒絕安裝,則按照“誰主張、誰舉証”的規定,向供電部門等提供書面証據。在這起案件中,被告物業公司雖然主張小區地庫電容量不夠,但並未提交相關証據予以佐証,所以法院沒有採信支持。

  現實生活中,由於新能源汽車尚未完全普及,一些老舊小區並未預留新能源汽車充電容量,電容量確實存在不足﹔如果充電樁安裝、管理、維護不專業,也會存在漏電、起火等安全隱患。但是,這些都有專業部門和人員進行勘查、評估、操作。物業公司對業主安裝充電樁的合法需求消極對抗,主要還是出於自身利益考慮。

  “安裝充電樁是否會造成安全隱患,應由相關部門進行勘查和把關,而不是由物業公司進行主觀認定。”李楠表示,物業公司應該為業主安裝充電樁提供必要協助,且在今后工作中加強對用電安全的巡查檢查﹔業主也要正當使用充電樁,積極承擔對充電樁的管理和維護等義務,確保充電樁的安裝及使用不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近年來,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改委等部門先后出台文件,明確支持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並要求物業公司予以協助、配合。物業公司拒絕車主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顯然不能滿足社會發展進步和人民群眾生活需要。

  隨著新能源汽車的逐漸普及,因安裝充電樁引發的訴訟不在少數,這需要車主和物業公司“充電”相關政策和法律知識,物業公司更要積極履職、更新觀念、主動作為,全面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義務,為業主營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諧的居住環境。(法治日報)

(責編:楊曦、陳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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