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智慧黃河建設 保障黃河流域水安全
——黃河保護法亮點解讀
繼長江保護法實施后,我國第二部流域法律——黃河保護法,10月30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保護黃河是事關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千秋大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介紹,黃河一直“體弱多病”,黃河流域最大的矛盾是水資源短缺、最大的問題是生態環境脆弱、最大的威脅是洪水、最大的短板是高質量發展不充分、最大的弱項是民生發展不足。
“黃河保護法堅持問題導向,緊緊抓住水沙關系調節這個‘牛鼻子’,針對黃河流域各種特殊問題,對特定區域、特定問題規定特別制度措施。”袁杰說。
水利部政法司司長於琪洋也表示,黃河是世界上治理難度最大的河流之一,水害嚴重,治理問題困擾中華民族幾千年。制定黃河保護法是著力解決黃河特殊突出問題的迫切需要。通過法律,圍繞“水”這條“線”,“流域”這個“面”,建立一套符合黃河特殊河情水情的法律制度,依法解決黃河面臨的突出問題。
袁杰指出,生態環境脆弱是黃河流域最大的問題。黃河保護法在加強生態保護與修復和加強污染防治兩個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在加強生態保護與修復方面,明確國家加強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堅持一體化保護與修復,實行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系統治理﹔要求編制黃河流域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組織實施重大生態修復工程,統籌推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根據黃河河源區、黃土高原、河口及三角洲等不同區域生態保護與修復要求,有針對性地規定維持河道湖泊天然狀態、生態修復工程、防沙治沙、水土流失防治、小流域綜合治理、整溝治理、淤地壩建設、生態補水等制度措施﹔對河流生態流量和湖泊生態水位管控、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護管理、重點水域禁漁期、地下水超採綜合治理、礦山生態修復等作了規定。
在加強污染防治方面,明確國家加強黃河流域環境污染的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推進重點河湖環境綜合整治﹔要求在黃河流域開展有毒有害化學物質調查監測、環境風險評估與管控,加強對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對黃河流域水環境質量標准、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口監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等作了規定。
“這些制度針對黃河流域突出水生態問題制定了相應的管理措施和法律責任,是規范相關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制度准繩,將為解決好流域水生態環境損害、水資源緊缺、洪水風險威脅等問題提供重要法治保障,強化水資源集約節約利用,促進河湖復蘇,減少入河泥沙,推動流域水生態狀況持續改善。”於琪洋說。
此外,針對黃河水少沙多,水沙關系不協調這個制約黃河保護治理的最大症結,黃河保護法設立水沙調控與防洪安全專章,對水沙調度、防洪防凌調度、河道綜合治理、灘區治理管理等作出明確規定。
“水利部門將切實履行水行政管理職能,統籌水災害、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治理,構筑抵御洪澇災害防線,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積極復蘇河湖生態環境,持續推進智慧黃河建設,保障黃河流域水安全,服務黃河流域高質量發展。”於琪洋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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