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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風險分類新規出爐 專家:夯實穩健發展基礎服務實體經濟

2023年02月15日09:46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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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2月15日電 (記者杜燕飛)日前,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產,強調以債務人履約能力為中心的分類理念,將於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專家表示,《辦法》的出台,有利於商業銀行完善金融資產風險分類,提高金融資產風險分類的真實性,增強金融資產風險分類的國際可比性,提高風險管理尤其是信用風險管理質量和水平,提升服務實體經濟水平。同時,《辦法》設置了過渡期,有利於商業銀行提升風險管理能力,夯實長期穩健發展的基礎。

拓展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范圍

銀保監會、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信用風險是我國銀行業面臨的最主要風險,完善的風險分類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風險的前提和基礎。《辦法》將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產,旨在進一步推動商業銀行准確識別風險水平、做實資產風險分類,有利於銀行業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風險,提升服務實體經濟水平。

“隨著金融市場發展,銀行業綜合經營步伐加快,非信貸資產在銀行資產中佔比上升較快,部分銀行非信貸類資產比重超過一半,資產的風險特征也發生較大變化。”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在接受人民網記者採訪時表示,《辦法》借鑒國際規則並結合國內監管實踐,進一步拓展風險分類對象,嚴格分類標准和要求,更准確地識別信用風險,更真實地反映資產質量,具有重要性和緊迫性。

為此,《辦法》將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產,按照風險程度分為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后三類合稱不良資產。要求商業銀行健全風險分類治理架構,制定風險分類管理制度,明確分類方法、流程和頻率,開發完善信息系統,加強監測分析、信息披露和文檔管理。

“准確分類是商業銀行做好信用風險管理的出發點,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辦法》要求開展風險分類,並根據債務人履約能力以及金融資產風險變化情況,及時、動態調整分類結果。對於暫時難以掌握風險狀況的金融資產,商業銀行應從嚴把握分類標准,從低確定分類等級。”上述負責人表示。

郵儲銀行研究員婁飛鵬告訴人民網記者,在近年來商業銀行資產中貸款佔比下降,非信貸資產佔比提高的情況下,僅考慮貸款資產風險分類已經不能全面反映商業銀行面臨的信用風險,將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產,有助於商業銀行更全面的評估自身所承擔的風險,更好推動商業銀行全面做實風險資產分類,並採取針對性的風險管理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實施充分考慮對機構和市場的影響,合理設置了過渡期。具體來看,商業銀行自2023年7月1日起新發生的業務應按《辦法》要求進行分類。對於2023年7月1日前發生的業務,商業銀行應制訂重新分類計劃,並於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計劃、分步驟對所有存量業務全部按《辦法》要求進行重新分類。

強調以債務人為中心風險分類理念

“根據現行《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風險分類以單筆貸款為對象,同一債務人名下的多筆貸款分類結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類、關注類,也可以分為次級類、可疑類或損失類。”上述負責人表示,准確分類是商業銀行做好信用風險管理的出發點,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辦法》要求開展風險分類,並根據債務人履約能力以及金融資產風險變化情況,及時、動態調整分類結果。

商業銀行開展風險分類的核心是准確判斷債務人償債能力。《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非零售金融資產進行風險分類時,應以評估債務人的履約能力為中心,債務人在本行債權超過10%分類為不良的,該債務人在本行所有債權均應分類為不良﹔債務人在所有銀行的債務中,逾期超過90天的債務已經超過20%的,各銀行均應將其債務歸為不良。

從逾期天數看,《辦法》明確規定,金融資產逾期后應至少歸為關注類,逾期超過90天、270天應至少歸為次級類、可疑類,逾期超過360天應歸為損失類。《辦法》實施后,逾期超過90天的債權,即使抵押擔保充足,也應歸為不良類。從信用減值看,《辦法》參考借鑒新會計准則要求,規定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資產應進入不良分類,其中預期信用損失佔賬面余額50%以上應至少歸為可疑類,佔賬面余額90%以上應歸為損失類。

“需要指出的是,以債務人為中心並非不考慮擔保因素。”上述負責人表示,對於不良資產,商業銀行可以依據單筆資產的擔保緩釋程度,將同一非零售債務人名下的不同債務分為次級類、可疑類或損失類。對於零售資產,考慮到業務種類差異、抵押擔保等因素影響,銀行也可以對單筆資產進行風險分類。

在婁飛鵬看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非零售金融資產進行風險分類時,應以評估債務人的履約能力為中心,這有助於解決現行標准下同一債務人在商業銀行多筆貸款資產風險分類不一致的問題。考慮到非零售客戶往往在商業銀行有多筆貸款等,其履約風險可能在不同貸款之間傳導,以評估債務人的履約能力為中心對非零售金融資產進行風險分類更加客觀准確。

“《辦法》提出以債務人為中心、以信用減值為核心的新的分類原則和分類要求,設定零售資產和非零售資產的分類標准,從而使分類辦法更符合巴塞爾協議等國際規則,更全面真實地反映我國金融市場變化和銀行業資產風險實際水平,將推動銀行提高風險識別水平、做實資產風險分類,從而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董希淼表示。

(責編:王連香、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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