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証監會:基金投顧業務留痕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10年

2023年06月11日09:02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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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6月11日電 (黃盛)日前,証監會起草了《公開募集証券投資基金投資顧問業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規定》明確,基金投資顧問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留痕管理制度,對基金投資顧問全部業務環節實施留痕管理,留痕方式包括錄音、錄像、紙質留痕或者電子留痕等。留痕資料應當完整保存,保存期限不少於10年。

據介紹,基金投資顧問業務,是指向客戶提供基金投資建議,輔助客戶作出投資決策或者代理客戶作出投資決策的經營性活動。在客戶授權范圍內,代理客戶作出基金品種、數量、買賣時機決策的,為管理型基金投資顧問業務。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從事管理型基金投資顧問業務的,可以接受客戶委托辦理基金申購、贖回、轉換等操作申請。

《規定》要求,基金投資顧問機構應當確保基金投資顧問人員使用統一的具有留痕功能的系統提供服務。提供互聯網在線服務的,系統應當具備供客戶記錄、保存、下載等留痕功能﹔提供電話或者現場服務的,基金投資顧問人員應當在首次向客戶提供服務前,提示客戶可以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服務過程或者留存相關資料。

此外,基金投資顧問機構應當履行適當性管理義務,了解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合理評估、科學界定基金組合策略和基金投資顧問服務的風險水平,根據客戶的投資目標、投資期限等,提供適當的服務。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全面了解客戶情況,為客戶提供資金規劃、資產配置等投資規劃方案,並根據客戶不同的投資目標、投資期限等,為客戶匹配不同的基金組合策略的,可以按照服務整體風險程度確定風險等級。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在了解客戶投資目標、投資期限、風險承受能力和偏好等情況前,不得展示基金組合策略。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已對投資者使用管理型基金投資顧問服務履行適當性義務的,基金銷售機構在辦理該服務下投資者的基金銷售業務時,可以直接將該投資者視同相關基金的合適投資者。

(責編:王連香、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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