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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利老鼠仓案水落石出 五大依据定案量刑最高

来源:证券时报网

2012年11月26日08:15        手机看新闻
朱有彬表示,判决书推理李智君不会是自作主张买入股票,但李智君的口供未承认是由李旭利所指使,至少不能排除其他知道这个账户密码的人指使李智君买入的可能。2011年8月13日,上海公安机关以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在北京市石景山海航大酒店808号房对李旭利进行刑拘。

  前知名基金经理李旭利“老鼠仓”案终于水落石出。11月23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李旭利获刑4年,并处罚金1800万元。李旭利辩护律师朱有彬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能接受判决结果,最快将在本周五提交上诉书。

  根据法院判决书,李旭利案法院判定依据集中在五个方面。

  第一,李智君买入涉案股票是否受李旭利指使?这是法院判定李旭利触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关键因素,亦是李旭利辩护律师未来上诉书中所辩护的核心所在。

  法院认为,李旭利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其在电话中指使李智君购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具体配置比例由后者自行决定,供述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人袁雪梅的证言虽不能印证二李之间通话的内容,但能印证二者在购买股票前夕通过电话的事实。

  法院认为,李智君的口供显示其并未承认买入涉案股票系受李旭利指使,但从交易风险程度、操作手法、操作习惯来看,李智君的辩解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以此可认定李智君购买相关股票系受李旭利指使。例如,如果李智君擅自买入5000多万元股票违反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规定,一旦败露必然受到重罚。

  朱有彬表示,判决书推理李智君不会是自作主张买入股票,但李智君的口供未承认是由李旭利所指使,至少不能排除其他知道这个账户密码的人指使李智君买入的可能。

  朱有彬还表示:“用以证明李旭利指使李智君在涉案账户内购入工商银行与建设银行股票的证据,仅有李旭利的口供,而无任何其他直接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人口供乃是补强证据,若无其他证据予以补强,不能作为独立认定事实之证据。”

  第二,李旭利是否基于未公开信息决定买入相关股票?法院认为,如果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行为人在交易时掌握了未公开信息,且交易行为与信息所涉事实在时间上有紧密联系,即可认定行为人系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

  第三,基金进仓对股价影响是否影响案件定性?法院认为,相关信息对股票价格是否有影响、影响程度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

  第四,涉案违法所得如何计算?法院认为,李旭利系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入工行股票而获得上述红利,红利与其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可以认为犯罪行为的附带收益,

  第五,李旭利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法院认为李旭利系被公安机关抓获,且到案之初并未如实交代犯罪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自首情节,不能认定为自首。

  李旭利曾先后就职于南方基金以及交银施罗德基金,2009年7月加盟上海重阳投资,2010年10月,李旭利由于身体原因和自身的安排辞去该公司的职务,正式离开重阳投资。2011年8月13日,上海公安机关以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在北京市石景山海航大酒店808号对李旭利进行刑拘。(吴昊)

(责任编辑:章斐然、贺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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