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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保监罚〔2013〕12号

2013年04月02日10:54    来源:保监会网站    手机看新闻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保监罚〔2013〕12号

  当事人:

  姓名:张利

  身份证号:

  职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住所:

  经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于2011年1月至2012年8月经营期间,存在以下行为:

  虚构中介业务470万元用于套取费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业务档案及财务凭证复印件、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不得利用保险代理人从事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的规定,你对该中心支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以下账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账号:21001450008058000003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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