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保监会网站消息,向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员工被罚款8万元。
经查,2011年4月,张刚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工作期间,向投保人卢某销售了1份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的“荣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保单号80000022239704),并收取保费46277元。张刚在销售该份保单时向投保人隐瞒了交费期间、交费方式等情况。在投保单(客户留存联)上,保险金额、交费期间、交费方式、投保人联系电话栏均空白未填写。为了不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发现被隐瞒的情况,张刚在投保单(公司留存联)上将投保人电话号码填写为自己的电话号码,代替投保人接受保单销售回访。在2012年4月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向投保人催交保费时,投保人才知道该份保单需要持续5年每年交费46277元等情况。
交费期间、交费方式是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上述行为构成向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张刚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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