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3〕54号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
住 所:重庆市北碚区龙溪路1号宇讯大楼一楼
主要负责人:王啸
经查,2012年11月7日上午,投保人谢某和蒋某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产险北碚支公司”)投保摩托车交强险。平安产险北碚支公司工作人员告知谢某和蒋某,交齐投保资料和保费后需等一个星期才能办理摩托车交强险,致投保人谢某和蒋某未能当场办理摩托车交强险。
另查明,平安产险北碚支公司未及时承保的摩托车交强险业务还有34笔。
以上行为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投保人递交的投保资料,平安产险北碚支公司《关于摩托车承保工作的整改情况汇报》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构成拖延承保交强险,违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3年4月22日依法向平安产险北碚支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平安产险北碚支公司提出申辩意见,对拖延承保摩托车交强险的违法行为没有异议,但认为处罚过严,请求撤销或减轻原处罚意见。理由为:其一,虽该项业务亏损,但对本地摩托车承保并未推脱逃避;其二,拖延承保摩托车交强险是由于公司人力不足,员工对该项工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造成的,并非故意拖延承保;其三,公司已经积极整改。
针对平安产险北碚支公司的申辩意见,我局认为:
其一,依法律规定,无论经营情况如何,也无论是否为本地区摩托车,获得经营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在没有经监管机关批准退出之前,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
其二,摩托车交强险承保流程相对简单,从调查情况看,投保摩托车交强险的客户并不多,且人力不足、员工不重视正说明公司管理存在问题,公司理应承担其违法后果。
其三,拖延承保交强险直接损害投保人的利益,我局于2012年8月对行业内拒绝、拖延承保摩托车交强险的行为进行了通报和警示,并单独对平安产险重庆分公司下发监管函,要求加大管控力度,杜绝再次发生拒绝或拖延承保摩托车交强险的违法行为。平安产险北碚支公司无视监管要求继续违法,且拖延承保达35笔之多,违法情节严重。
其四,虽然平安产险北碚支公司开展了一些整改工作,但未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不符合我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条件。
综上所述,对平安产险北碚支公司的申辩意见不予采信。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平安产险北碚支公司停止接受车险(含商业车险和交强险)新业务3个月,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保监局
2013年5月17日
(来源:保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