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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保监局渝保监罚〔2013〕55号(人保财险重庆分公司)

2013年06月25日15:43    来源:保监会网站    手机看新闻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3〕55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住 所: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

  主要负责人:龙保勇

  经查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车商业务管理部与泛华世纪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泛华世纪重庆分公司”)就代理商业车险达成协议,按保费的18%支付代理费用。书面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商业车险手续费率为11%,其余7%的费用账外暗中支付。

  2012年12月,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通过重庆庆泰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过账,虚假列支“业务宣传费”、“印刷费”,套取代理手续费162074元暗中支付给泛华世纪重庆分公司。

  以上行为有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出具的《关于费用真实性的说明》,冯XX等人的调查笔录,泛华世纪重庆分公司记账凭证复印件,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记账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第4号)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罚款9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3年6月19日

(来源: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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