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3年5月起,全国各地集中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金融知识,并通过以案释法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风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营造社会公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的社会氛围。为配合这次活动,我们将陆续选登一些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介绍非法集资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常见手段,引导广大群众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无论你有何冠冕堂皇的理由, 也不管你能编造多么美丽的借口, 只要触犯法律, 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俗语说得好: “手莫伸, 伸手必被捉。”
案情简介
蔡某某在泉州市某典当行担任经理期间, 为了发展业务, 于1995年7月至1996年4月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219万元。他还利用担任经理职务的便利, 以典当行的名义, 分别以25‰、20‰、15‰等不同的月利率, 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73万元, 收款后不入账, 又以该典当行的名义分别以25‰、23.5‰、18‰的月利率, 放贷给蒋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 蔡某某从中将利息差额占为己有。
案件查处
1996年12月, 蔡某某被司法机关逮捕,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某典当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蔡某某犯贪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 典当行是不具备向社会吸收存款资格的法人单位, 某典当行未经批准, 擅自非法向社会吸收存款219 万元, 蔡某某在担任该典当行经理期间, 非法向社会吸收存款共计292万元, 扰乱金融秩序,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相关规定, 判处泉州市某典当行罚金3 万元; 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一年, 罚金2万元。
案件警示
典当行又称“当铺”, 在我国已有超过1500年的历史, 是主要以财物作为质押进行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机构。典当行以物换钱的融资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个人提供了快捷、便利的融资服务。如果你有需要, 可以将自己的物品如黄金首饰甚至汽车等质押给典当行获取资金, 在约定到期日再将其赎回, 以解决临时资金需求。但如果有人推荐你到典当行存款, 获取比银行高的利息,那你千万不要参与, 因为典当行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本案中, 蔡某某在担任泉州市某典当行经理期间, 擅自对外吸收公众存款, 最终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选自《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