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3〕59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
住 所:重庆市璧山县璧城镇向阳街208号
主要负责人:周永红
经查实,2012年1至7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璧山支公司”)利用保险兼业代理单位重庆市茂敬商贸有限公司,将15笔建工意外险直销业务虚构为代理业务,套取费用313163.32元,用于支付业务介绍人以及重庆市茂敬商贸有限公司的好处费。
以上行为有调查笔录,人保财险璧山支公司提供的《关于重庆市茂敬商贸有限公司代理建意险业务的说明》、《关于对重庆保监局现场检查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璧山支公司罚款9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3年6月19日
(来源: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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