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住 所:郑州市未来大道69号未来大厦
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在申请核准李胜乐汝阳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时,未如实提交李胜乐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你公司提交的李胜乐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法院裁判文书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罚款5千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银行缴纳罚款,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河南保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账 户:7817391010189800000176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保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