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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赔付率可合理协商

2013年03月21日07:57    来源:北京日报    手机看新闻

  昨日,保监会出台《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大病保险承保企业的市场准入、招投标管理、结算理赔等方面的“门槛”。

  保监会称,《办法》是在六部委出台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指导意见》基础上,做了新的要求和明确。对于开办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符合偿付能力充足、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配备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业人员等条件。保险公司需要制定大病保险专属产品,并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基本医保经验数据,建立大病保险精算模型,科学制定产品参数、厘定费率,审慎定价。加强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保险公司要对大病保险单独核算,严格核定业务成本,据实列支大病保险经营费用支出,加强费用管控力度,降低大病保险管理成本,提高经营效率。

  《办法》特别要求,保险公司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与投保人(地方政府授权的部门)协商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赔付率、费用加利润率。建立动态风险调整机制,根据实际经营结果、医保政策调整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通过调整下一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等方式,对保险期间的超额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等盈亏情况进行风险调节,确保大病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实习记者 陈博)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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