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那么在该办法试行一年多以后,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风险匹配原则的遵循情况如何呢?
据《证券日报》
银行 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不明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批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然而,记者走访发现,大多数银行的理财产品宣传单中并未对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和披露。走访的几家银行中,只有一家银行的产品宣传单中列明了各个产品的风险等级,其他几家银行的宣传单中并未包含产品风险等级这一项。
《办法》还对不同风险评级的理财产品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做了规定,比如,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然而记者向各家银行询问起购金额是否严格按照此规定时,银行方面表示,起购金额并非绝对和风险挂钩,主要是和收益率挂钩,起购金额不同的产品的风险等级可能相同,相对的,起购金额相同的产品的风险评级可能不同,但一般起购金额越高,收益率也就越高。
客户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走过场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客户填写,并且至少应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记者走访的几家银行虽然都会在客户首次购买前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不过问卷并非由客户独立填写,而是由理财经理代为操作。其中一家银行理财经理在代记者填完评估问卷后,又在未让记者阅读题目的情况下,全权代记者填写了一份产品适合度评估,该适合度评估仅由6道单选题构成。
不过各家银行均表示,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客户需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这一做法符合《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投资者在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操作
匹配原则形同虚设
当记者向理财经理询问购买风险评级超过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会不会受限制时,一位理财经理表示,这种情况下重新做一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使评估结果与产品风险等级匹配即可。另一家银行的理财经理表示,风险评估完后,几乎所有的产品都是可以购买的,因为银行大部分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均在三级及以下,若是有风险等级较高的产品,客户想购买,联系理财经理也能购买。甚至记者在一家银行的风险评估结果为平衡型,而该银行的理财经理却向记者推荐一款风险很高的偏股型基金定投产品。此外,几乎所有的理财经理均表示,若投资者在风险评估后依然执意要购买与自己承受能力不符的产品,银行仍旧会出售,但前提是需要投资者写下书面的风险确认书及免责书,以免除银行方面的责任。这种免责方式的存在,致使银行没有足够的动力去严格落实风险匹配原则。
有专家提醒,银行理财产品毕竟不是存款,大多数产品是非保本保息的,选择一款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是客户理财决策的关键。因此,银行有义务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说明及提示,并严格按照风险匹配原则,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推荐风险等级合适的产品。
(来源:滨海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