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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推动光大证券民事赔偿责任落到实处

2013年09月03日11:25    来源:深圳特区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业内:推动光大证券民事赔偿责任落到实处

  日前证监会行政处罚光大证券,这为中小股东对光大证券提起诉讼提供了重要基础,甚至是前提条件,但要落实赔偿远不简单。

  第一个问题是缺乏对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当前证券市场欺诈行为主要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四大类,虚假陈述远比其他行为容易认定和判断,也是证券市场发生最多的侵权行为,因此,人民法院选择了虚假陈述行为作为介入证券市场、建立和完善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突破口;但对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行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均还没有出台,在法院执行层面还缺乏参照、制约了民事责任追究。

  目前对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证券法》都各只有一句简单的原则性规定,并没有详细的条文。但笔者认为,法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不可能不运用自由裁量权,法官自由裁量权与法共存,法律如果有司法解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对小些;没有司法解释,法官拥有的自由裁量权相对就大些,此种情况下,法官只要按自己对法律规定精神宗旨的理解,自主寻求裁判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作出正确裁判即可。

  实际上,有些法律也没有司法解释,但并没有影响这些法律的贯彻执行。既然光大证券被认定内幕交易,法院和法官就应该切实贯彻《证券法》规定,落实光大证券的民事赔偿责任,尽管这种判决或许无法做到绝对公平。相反,只因没有司法解释,或者法官因为担心判案不太公平而由此承担责任,就放弃执法判案,让法律成为摆设,这才是对公正法制环境的莫大伤害。

  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必须考虑诉讼成本。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受损投资者众多,但有些受损额度并不大,如果每个人都去诉讼,这不现实、也无意义。当前还没有建立集体诉讼制度,尽管或许可以采取共同诉讼制度,也即原告人数在开庭审理前确定,推选二至五名诉讼代表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由诉讼代表人来打官司,但这也比较繁琐,有的受损中小股东也许会放弃参与其中,难获赔偿。

  综上,笔者提出光大证券民事赔偿追究的具体操作设想:法官在审理投资者索赔内幕交易案件时,无需等待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出台,完全可以遵循法律精神,以公正之心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确定适格受偿投资者范围,或许只有相关股票才可受偿;至于各类投资者赔偿比例,法官也可提出初步赔偿方案,然后在光大证券与受损投资者及其代理律师之间居中调解,最后确定赔偿比例。赔偿方案确定后,光大证券设立赔偿基金,投资者如果接受补偿,则表明其自愿放弃向光大证券再行请求赔偿的权利;不接受赔偿、或者有些投资者认为应该赔偿却不在赔偿范围之内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需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成本及诉讼风险。

  ■ 熊锦秋

  (作者为知名财经评论员)

(来源:深圳特区报)

(责编: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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