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改革或从初次分配“提低”突破
中国证券报记者近日从权威人士处获悉,把初次分配放在重要位置、提高中低收入者收入,将作为收入分配改革突破点,有望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出台相关措施。
今年初发布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提出:“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十二五’期间在现有比例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左右,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用于社会保障等民生支出。”目前,财政部正抓紧落实上述要求。
“提低”或率先突破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日前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说,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主线是“提低、扩中、控高”。目前“提低”可能推进更快一些,这方面共识更多,阻力较小。如能在“提低”方面有新进展,对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逐步缩小收入和财富的不合理差距,将发挥很大作用。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常务副理事长郑新立表示,目前决策层在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方面的改革已有框架。初次分配要向中低收入人群倾斜,缩小地区、行业、个人之间差距。
对“提低”具体方案,专家认为,首先,需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城乡居民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各项标准的提高。其次,应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待遇,争取对现行养老金“双轨制”有所突破。另外,应合理适时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及社会低保标准,建立并逐步健全劳动密集型行业低收入劳动者工资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继续抓好农民增收工作等。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日前首次公开其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交的“383”改革方案总报告全文。业内人士表示,报告提出,设立“国民基础社会保障包”。这正是着眼于城乡居民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完善。
苏海南说,目前初次分配领域的分配起点、分配过程不公平问题很多,导致分配结果很不合理,这使二次分配调节初次分配结果的压力很大。由于我国现在还没有建立起全面的居民收入信息系统,政府对初次分配结果的真实情况难以搞清楚,在此基础上,二次分配只能调节初次分配的部分结果,更调节不了初次分配的起点、过程的不公平。当务之急是在初次分配中进一步健全分配规则,抓好落实,以保证初次分配的起点公平,分配过程逐步规范,从而使分配结果相对趋向合理。二次分配则通过健全制度加大对初次分配结果不合理部分的调节力度。
改革财税制度
《意见》为收入分配改革制定了原则性要求和政策。专家建议,应着眼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收入分配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
苏海南表示,为推动《意见》落实,下一步应抓紧推动财税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是收入分配体制的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改革对于整个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意义重大。这方面不改,收入分配体制的很多方面改不了、改不到位。
业内人士认为,提高在政府财政支出中教育、医疗及其他社保支出的占比,是有效缓解低收入阶层生存困境,缩小贫富差距有效手段。
要提高民生支出在财政总支出的占比,首先要在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功能的同时,引入社会资本,降低政府投资在财政预算中的比重。其次,适度下调政府行政管理开支的占比,通过优化组织结构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率,减少“三公费用”支出,降低公共服务成本。
由此可见,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要深入推进,必须同财税制度改革相配合。苏海南建议,从“少征”方面看,既要抓好已有结构性减税政策落实,还要研究进一步加大减税力度政策,切实减轻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税费负担,促进这些企业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提升劳动生产率和劳动者素质,使之能在生存发展、兼顾劳资利益前提下,有能力提高员工工资。
从“多征”方面看,财政部门正研究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直接纳入公共预算,以保证国企税后利润及其它收益能够提取相当部分用于社会保障和其他民生支出。
在个税改进方面,苏海南表示,应研究协调工薪所得税率和资本所得税率间的平衡。下一步改革要研究使工薪收入和资本所得的个税税率水平相当。
在财政预算体系方面,他认为,要研究财政预算体制与编制体制联动改革,严格控制行政经费(含“三公”开支),公开透明制度化,财政一般性预算与建设性预算相分离;建立制度化的公共服务型预算。
在财政支出领域,要努力协调好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促进实现地方政府财力与事权匹配;在省管县的层面上,各省应做好省内财政资金的转移支付,促进省以下各县之间财政资金均衡。应进一步强化对再分配的监督,要使人大代表看得懂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特别是对三公经费的监督。
遗产税推出时机尚不成熟
在收入分配改革领域,近日关于开征遗产税的争论不断。业内专家表示,遗产税作为对个人所得税的有益补充,不仅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避免社会阶层固化、鼓励后代勤劳致富,而且对完善财产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颇有助益。从长远看,开征遗产税是有必要的。
但需要看到,促进收入公平分配是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在产业结构、就业政策、社会保障、市场环境等方面多管齐下,遗产税开征并不能一举扭转失衡的利益格局和失范的收入分配秩序。
“目前遗产税开征暂不具备现实条件。”苏海南表示,《意见》提出,“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这一提法是很客观的。我国居民家庭财产很不透明,难以认定并征税。现在能做的一是强化对高收入家庭和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研究尽快建立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征集制度,在此基础上再研究今后如何开征遗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