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腐形势严峻的时候,不少人寄希望于不动产登记制度,希望通过它发现腐败、预防腐败。例如,有的人说:“希望未来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规定,公民可以凭自己的身份证,查询官员的不动产,被查询官员可以限定于目前需要申报财产的官员。这种制度设计也能为今后实现官员财产公开创造条件。”(《中国青年报》4月23日)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仅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无助于反腐,还会扭曲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功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物权法》第18条对于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主体有明确的规定,即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所谓权利人,是指针对被查询的不动产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的主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登记的不动产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之人,包括不动产交易的当事人、与权利人发生法律纠纷的人等。法律规定之所以只有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就是因为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功能或主要功能,不是反腐也不是征税,而是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安全。
其次,从制度设计的层面上看,纵然允许任何人查询官员及其近亲属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也无法反腐。这是因为,在不动产交易中,当事人是否办理登记完全是自愿的。官员在收受他人行贿的房屋后,完全可以不办登记,就算办理登记,对于那些拥有权力的官员而言,他也完全可以将房屋暂时登记在他人名下,或干脆利用职权办理多个身份证、户口本,进而办理不动产登记。如此一来,反腐不成,却出现了大量的虚假登记,进而使得登记制度应有的公示力与公信力被严重损害。
第三,当前,我国个人数据信息泄露的问题本就十分严重,各种欺诈犯罪行为甚嚣尘上。官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果为了反腐可以不择手段,显然有违法治原则。
反腐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长远任务。真正的反腐需要从制度上入手,而不能指望群众运动。所谓“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不同制度,各有其功能。要真正预防和减少官员的腐败行为,就应当真正实现权力的制衡与监督,将权力关入制度的牢笼中。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就是这样一个在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台湾地区行之有效的“制度之笼”。但是,该制度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显然是两种性质不同、功能不同的制度,不应将二者混为一谈。(程啸)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