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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挪用

2013年06月09日19:23    来源:新华网    手机看新闻

新华网北京6月9日电(记者 王宇、王培伟)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维护客户权益,中国人民银行9日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以及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办法》明确,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代付货币资金属于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办法》规定的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以及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支付机构只有在收到客户备付金或客户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提前办理。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同时,支付机构应当按季从客户备付金利息中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相关损失。

央行表示,《办法》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根本,从严管理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和使用,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办法》充分考虑支付服务市场创新和发展需要,适度把握制度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确立了备付金银行分类和账户分层管理、资金封闭运行和使用、备付金信息多方核对校验、重要监管指标动态调整,以及政府、自律组织和商业银行合作监督等系列监管制度,全面规范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央行表示,《办法》的发布是央行按照鼓励金融创新、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是加强支付机构日常监管、构建全方位客户备付金存管监督机制的重要举措,对强化支付机构的资金安全保护意识和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责编:聂丛笑、乔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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