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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负责人就《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答问

2013年06月09日19:22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手机看新闻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答记者问

2013年6月7日,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技术和服务创新,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蓬勃发展,日渐成为支付服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部分非金融机构通过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吸收客户备付金的方式开展支付业务,相关客户备付金的安全与支付体系安全以及金融稳定密切相关。为此,人民银行于2010年6月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业务准入、客户备付金安全、业务规范角度建立了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制,防范支付风险,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截至目前,人民银行已依法许可223家支付机构,其中90%以上涉及客户备付金问题,一旦这些资金被挪用、占用,将影响广大客户切身利益。

随着《管理办法》的实施及人民银行监管工作的推进,支付机构日益重视并加强客户备付金管理。但是,《管理办法》重点在于建立统一的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市场准入机制,在资金管理方面主要强调了客户备付金的权属关系、存管方式、客户备付金与实缴货币资本的比例等原则性要求,在指导支付机构进行资金管理的细化要求方面仍需完善。支付机构在实际运营中仍存在客户备付金与自有资金不分、银行账户数量多且过于分散、资金存放形式多样、资金账户的关联关系复杂且透明度低等问题。

因此,亟待尽快制定并出台《办法》,明确和细化人民银行关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管要求,强化支付机构的资金安全保护意识和责任,以及备付金银行的监督责任,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二、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起草原则。

答:《办法》共五章四十四条,包括总则、备付金银行账户管理、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监督管理、附则。

《办法》制定时坚持三个主要原则:一是以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为根本,从严管理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和使用,确保客户资金安全。二是适度把握制度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科学平衡监管成效与支付服务效率,既尊重客观实际又避免片面迁就现状,在维护备付金安全这一基本监管目标的同时灵活强化各项规定的可操作性和易实施性。三是统筹兼顾,合理设置激励与约束机制,平衡备付金存管银行、合作银行以及支付机构之间的责权利。

根据以上原则,《办法》从客户备付金的范围和性质界定、备付金银行和账户体系设计、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备付金业务的规范合作与管理方面出发,明确了备付金银行分类和账户分层管理、资金封闭运行和使用、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重要监管指标动态调整以及人民银行、自律组织和商业银行共同监督等系列监管措施,全面规范了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三、问:如何界定客户备付金的范围和性质?

答:合理界定客户备付金的内涵和外延是制定《办法》的前提和基础。《办法》参考国际经验,综合考虑国内支付业务涉及客户备付金的各种情形,从备付金产生和存放两个角度,明确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代付货币资金属于客户备付金。其中,重点强调了“预收待付”和“实际收到”的资金属于备付金,不属于“预收待付”以及虽属于“预收待付”但未实际收到的资金(即在途资金)不属于客户备付金。

同时,《办法》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客户备付金的应用范围,规定“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此外,为进一步明确客户备付金接收与办理的业务关系,明晰各方权利义务,《办法》强调支付机构的资金转移中介性质,规定其应当在收到客户备付金或客户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能提前办理。

(责编:聂丛笑、乔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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