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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负责人就《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答问【3】

2013年06月09日19:22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手机看新闻

七、问:《办法》如何发挥商业银行在客户备付金存管过程中的监督职能?

答:为有效监管客户备付金,《办法》充分发挥各方监督力量,探索构建人民银行政府监管、行业组织自律管理、商业银行外部监督、支付机构自我管理的多方位监管体系。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督职能,主要从以下方面予以体现:一是从资产规模、技术能力、网点资源、应急处理等方面明确商业银行成为备付金银行的条件,确保备付金银行具备履行监督职责的基本能力。二是强调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之间的民事责任,要求双方通过备付金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和责任,特别要求约定支付机构划转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指令。三是要求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时履行向相关备付金存管银行法人或授权分支机构的报告义务。四是考虑到支付机构的业务量大,备付金银行单纯依靠手工操作较难确保客户备付金信息归集、核对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规定备付金银行应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五是要求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机制,备付金银行应当与支付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核对账务。

另外,《办法》发布后,人民银行还将制定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统计监测细则并建立相关系统,进一步强化商业银行对客户备付金存管的监督职能。

八、问:《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季计提风险准备金,并存放在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请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答:为进一步加强客户权益保障,建立客户备付金损失赔偿和分担机制,《办法》借鉴国内外金融行业管理经验,设计了从客户备付金利息收入中动态计提风险准备金的机制,以覆盖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同时,考虑我国支付机构市场现状,经过慎重论证、评估,确定了10%的基础计提要求。

考虑到实际业务运作中,各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稳健程度、风险敞口和合规情况存在较大差异,静态、统一的计提方案不利于正向激励和逆向调整,因此,《办法》建立了差别化的风险准备金计算、调整、缴存和使用方案。目前,人民银行正在起草有关支付机构风险准备金具体计提和使用管理办法,将尽快发布。

九、客户备付金在商业银行的存放形式有哪些?

答:考虑到支付机构预收的客户备付金主要用于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办法》规定客户备付金应当主要以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同时,适当考虑支付机构关于增加资金收益的诉求,《办法》允许支付机构在充分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方式存放备付金。在定期存款存放期限方面,为调动合作银行参与存管业务的积极性,并保障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的流动性,《办法》规定通过备付金收付账户转存的单位定期存款的存放期限最长为12个月。

对于流动性充足、风险控制能力强、经营状况好的支付机构,《办法》允许其以“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备付金。

十、问:《办法》发布后,人民银行将采取哪些措施加强客户备付金监管?

答:一是加强宣传培训工作,使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正确了解并有效执行《办法》政策要求。二是开展监督检查和整改规范工作,以查代训、以查促改。三是抓紧制定和发布支付机构风险准备金管理、客户备付金信息统计监测和核对校验制度等相关操作性文件,细化和强化《办法》要求。四是建设以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监测功能为核心的监管系统,健全监管措施和手段,提升客户备付金监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

(责编:聂丛笑、乔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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