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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负责人就《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答问【2】

2013年06月09日19:22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手机看新闻

四、问:《办法》对备付金银行是如何分类管理的?

答:支付机构客户具有量大、分散的特点,其与支付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涉及不同银行、不同银行账户之间的跨行资金划转,支付机构主要通过在多个银行开立账户实现。《办法》适度考虑支付机构与多家银行收付款项的需求,引入备付金合作银行的概念,规定备付金存管银行可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委托的跨行收付业务,备付金合作银行仅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收取和本行支取业务。

同时,加强备付金的集中存放和监管,调动存管银行的积极性,《办法》要求支付机构每月在存管银行存放的备付金日终余额合计数,不得低于上月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余额合计数的50%。对于合作银行的数量,则通过风险准备金计提机制适当控制。

五、问:《办法》如何规范备付金银行账户管理?

《办法》根据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的职能定位,兼顾制度原则性和灵活性,明确了三类备付金专用账户:存管账户、收付账户和汇缴账户。各类账户功能、数量、使用条件不同,功能上由强到弱。

存管账户由存管银行开立和管理,功能齐全,具备本行和跨行收付款、调整备付金账户头寸、结转手续费和计提风险准备金等功能,支付机构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存管账户。收付账户由合作银行开立和管理,仅具备本行付款功能,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收付账户。汇缴账户由存管银行或合作银行开立,支持本行收款和原路退回业务,资金日终清零,考虑到汇缴账户不具备付金出金功能,风险较为可控,其数量由支付机构根据业务需要、账户维护及管理成本等因素,自主确定,并向人民银行报备。

应该说,支付机构在实际开展业务过程中,根据自身情况,按照两类银行和三类账户的存管框架,合理自主选择开户银行、开户地区、开户数量等,可完全满足其业务发展需要。

六、问:《办法》如何加强对客户备付金使用和划转环节监管,以防范客户备付金挪用等风险?

答:客户备付金管理的主要风险在于被挪用、占用、借用可能引发的损失,《办法》在严格规范客户备付金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以及日常资金收付等行为的同时,为隔离支付机构之间可能的风险传递,明确不同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之间不能办理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同时,考虑到备付金账户出金行为是防范备付金挪用风险的关键,《办法》从以下方面对备付金账户出金行为进行了重点规定:一是合理控制具备付款功能的备付金账户数量。对具备付款功能的存管账户和收付账户,严格限定数量;对汇缴账户仅允许原路退回,不能开通一般付款功能。二是加强对支付机构跨行支取资金和调整备付金账户头寸的管理,规定除备付金存管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不得处理跨行支取业务。三是加强手续费收入结转等出金业务管理,控制出金渠道,明确接收该类业务的自有资金账户只能开立在存管银行,并向人民银行报备。四是加强现金支出管理。强调支付机构现金赎回业务必须先通过自有资金账户办理,再将相应额度的备付金从备付金存管账户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

(责编:聂丛笑、乔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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