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9月4日电 (记者 贺霞)今天下午,银监会网站公布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于8月30日发布的消息,《指引》第二章针对侵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明确提出八项禁止性规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公布,填补了国内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方面的空白,是我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突破。
《指引》在第一章第八条提出“银行业消费者有权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相关人员进行检举和控告”,对银行业消费者权利进行了总括性说明。
《指引》在第二章“行为准则”中提出八项禁止性规定,即: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不得在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中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不得主动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不得在未经银行业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向银行业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无故拒绝银行业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不得在服务中对残疾人等特殊银行业消费者有歧视性行为,从而宣示了银行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容侵害。这是《指引》提炼出的具有普适性、关键性的法规条款。
《指引》分为5个章节,共计43条,涵盖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任和监管部门作用的描述。第三章提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制度保障要求。第四章规定了监管部门对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职责。
总体来看,《指引》充分体现了“预防为先、教育为主、依法维权、协调处置”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原则,解决了广大银行业消费者十分关切的权益保护规制缺失问题。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全面落实《指引》,银监会下一步将从多个维度出发,探索建立全方位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估体系:一是实施监管评估,同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对分支机构的评估,及时总结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经验,提升工作成效;二是组织行业评比,通过评选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得力、工作成效突出、社会反响良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先进机构的引领示范作用;三是开展社会评价,通过收集社会公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的评价、意见及建议,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