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向市交通执法总队申请公开“社会监督员”联络信息被拒。交通执法总队称,“社会监督员”的信息不属政府信息,因此不予公开。
昨日,记者以市民身份致电聘有“社会监督员”的12个部门和单位,除了两部门已无社会监督员,仅保监局一家曾公开所聘请的“社会监督员”信息,而面对记者的信息公开要求,也仅有顺义区计生委明确承诺“可来单位索要”。
10单位仅保监局公开监督员信息
“社会监督员?我不清楚这个事儿”,这是在昨日调查中,记者得到的最多回复。
综合此前报道,记者共选取了12个单位调查“社会监督员”公示情况,包括市公安局、安监局、司法局等在内的12个部门单位。其中,水务局和交管局目前已不再聘请社会监督员,其余10个部门单位中,仅有保监局曾于去年公示了“监督员”的聘请结果和信息。
未公示信息的9个部门单位,目前均聘有社会监督员,但在其官网上找不到聘任结果和监督员信息。部门工作人员证实,这些监督员信息目前尚未公开。
回复称“上级文件未要求公开”
对于记者提出公开“监督员”信息的要求,仅有顺义区计生委承诺“市民可亲自前往该单位查阅”。其余8个部门单位中,有5个明确拒绝了记者信息公开的请求,还有2个表示“不清楚”。
至于不公开原因,主要分为“不属于信息公开范畴”、“不方便透露个人隐私”和“上级未要求公开”三方面。
除交通执法中队外,北京市住建委的一名工作人员也称,监督员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但可以留下联系方式,等待监督员联络。
公交集团工作人员称,社会监督员是“义务服务”,因此不便透露个人隐私。曾于2007年聘请郑渊洁等人担任警风监督员的市交管局也表示,因为聘请的人很多是“知名人士”,因此,“不能随便透露他们的个人隐私”。
市安监局的工作人员则表示,如果需要公开,上级文件中会注明,但目前聘请社会监督员的文件中,并未注明公开要求,因此不予公开。
■ 现象
监督员构成“精英化”
早在1995年就曾有媒体呼吁,社会监督员不宜过分“官化”“精英化”。而这次调查中,记者发现,北京市各政府部门所聘请的“社会监督员”仍然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级政府官员和知名人士为主。
市国土局公布的《聘任社会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称,社会监督员可在政府部门、民主党派、各级人大、政协委员及有代表性的专家、学者、社会人士中选聘。
根据2011年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发布的消息,其聘请的9名社会监督员为“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政府法制办、西站地区管委会、市公交保卫总队、市非紧急救助中心、西城区人民法院、首汽集团、市长途汽车公司相关负责人”。
北京市水务局工作人员称,去年水务局聘请的社会监督员中有部分是政府官员,“几乎全是副处级以上”,此外,还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行业内专家。
昨日,市民孙先生也对此提出质疑,“监督员都是政府官员,谁都知道官官相护,这还怎么监督?”
监督员仅露脸座谈会
在市交通执法总队官网,以“社会监督员”为关键词查询可发现,除2011年8月16日登过“总队聘请新一届社会监督员”的消息外,这9名监督员只在两次座谈会里短暂“露脸”。
在其余部门官网中查询可发现,这些监督员自被聘请后,几乎都只在形形色色的“座谈会”上露脸。
在市交通委网站上,市交通运输考试中心在今年年初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消息,仅有183个字,其中既未提及监督员的姓名,也没提及监督员的具体意见建议,只说“社会监督员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国土局此前曾在《聘任社会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明确提出,除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检查外,社会监督员也有义务主动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执法和廉政情况,并负责沟通部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北京市水务局工作人员称,他们此前聘请的社会监督员任务包括监督决策、提出意见和“把话向上传,把话向下传”。
而根据公开的信息,“传声筒”的作用并未显现。对此,市民孙先生质疑,这些社会监督员究竟是谁,他们开座谈会有什么用?
多数监督员找不到
市民黄先生曾想向市交通执法总队的社会监督员沟通情况,反映问题。他称,自己依照程序填写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表,并送到交通执法总队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请公开交通执法总队聘用的2013年度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
但此后,他收到一份“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书称,孙先生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因此“不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答复”。
宋先生也有过类似遭遇,他曾有一个社保方面的问题想反映,查询所在区县的民政局官网,发现设有社会监督员,但并未公布任何姓名与联系方式。
他向该局工作人员电话咨询,“工作人员回答说他们也不知道这些社会监督员的联系方式,甚至说根本不清楚是否设立社会监督员和由哪个科室具体负责。”
“后来我也查过北京很多单位设立社会监督员的消息,但查到的结果大多只有设立时发过新闻,至于这些人是谁,如何联系,他们平日做过什么工作,反映过哪些问题,解决情况如何,都无从得知。”宋先生说。
“既然设立这样的职位目的是为百姓服务,那百姓就应该有起码的知情权”,宋先生说,“另外,社会监督员本身的一项义务,就应该是接受老百姓的监督。”
■ 履职经历
北京公交、热力集团社会监督员 王秀海
“反映的问题,公交公司都反馈”
一般来说,很多部门单位会选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人士和媒体人士等担任监督员,这些年我先后担当过很多单位的社会监督员。
近年来,很多单位对社会监督员的职责和义务都有明确规定,我们也都按规定履职。比如所担任的公交监督员,日常工作主要分为明察、暗访两项。
明察是根据公交公司的安排,由公司带领监督员们一起前往指定车队等地,进行检查并听取报告。
暗访是监督员以乘客身份乘车或进站暗查,发现服务态度差、甩站、不报站名等问题,记录下来,定期整理成书面材料,通过邮件发送给公交公司指定对接人员。对较为紧急的问题,监督员会立即给公司打电话反映。
我作为监督员所反映的问题,公交公司基本都有反馈,有时是车队队长打电话告知处理情况,或定期开会时,公司一并回复。
监督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公交公司未对外公布,如果公布了电话,每天接个不停,也会影响本身工作。不过,我会告诉同事我的监督员身份,有时也会让他们填些相关调查问卷。
北京保监局首批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社会监督员 张健
“监督一年多开了10次座谈会”
我的本职工作是律师,有多年金融、保险行业相关案件的诉讼经验,对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这是保监局聘用我作社会监督员的原因。受聘人员都是由单位推荐,保监局也进行了专业资质的审核和考察。
因为我们是这个行业的首批监督员,开展工作属于摸着石头过河,目前主要是秉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对消费者与保险公司间产生的纠纷予以调解。
此外,监督员们在定期举行的座谈会上,会对发现的行业问题和案例进行讨论,像应对一个专业课题一样分析研究。这种座谈会,从去年8月至今已开了近10次。
监督员所发现的问题,会通过邮件、电话和座谈会告知保监局稽查处指定联络人,保监局已就我们所反映的问题,约谈过相关保险公司。
不过,对于这个新兴职务,很多消费者还不了解,官方宣传力度也不太够,只在一些行业报会发布相关信息。
匿名社会监督员
“提20多条意见从未得到反馈”
日前,记者在联系一些社会监督员时遇到重重困难,聘用监督员的部门单位均未公布过联系方式,此外,一些监督员并不愿接受采访。
几位不愿公开身份的社会监督员称,自己极少参与相关工作,“感觉是个流于形式的面子工程”。
有社会监督员称,被聘用后,“单位从未告知让我们具体做什么,工作活动一年也没一两次,或是开一次座谈会,大家轮着说好听的。”
“和我一起受聘的都是有一定地位和名气的人,平日自己工作很忙,根本没时间做社会监督”,该监督员称。
“其实聘我做社会监督员的部门,原本就有电话、网络等投诉热线,并设专职科室”,他认为,与其聘用华而不实的社会监督员,不如把精力投入到完善原投诉信访渠道上。
连续两届被北京某政府部门网站聘用,负责教育、交通行业政风行风监督的志愿者孙先生称,受聘后向网站提过20多条发现的问题,但从未得到任何反馈。
■ 专家说法
选拔机制或致监督员履职不力
专家认为应投票选举社会监督员,公众能自由申请。
“选拔机制有问题,权力来源有问题,当然不够积极”,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赵晖称。
赵教授表示,目前大部分社会监督员一经任命就“杳无音讯”,根本原因还在于选拔制度不合理。“既然是公民监督政府的形式,就应该从下至上的选拔,公平公开”,赵教授称,大部分监督员的选拔主要是靠政府部门自己定,被聘请的人即使有能力,也不一定有意愿履职。
这种选拔方式使得监督员从本质上丧失了权力来源的合法性,这与履行监督职责相矛盾,“既然是政府部门选的人,当然不会全力监督政府”,赵教授称。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郭巍青也同意这个观点。他认为,社会监督员制度“在设立之时,有关部门就应对其性质、定位、选拔和产生机制、权利、义务等进行规定,赋予社会监督员合法性,同时提供必要的办公支持”。不然,在现有体制下,“社会监督员”是一个形式大于意义的设置,更多时候容易沦为形式主义的做法,给人产生“作秀”嫌疑。
赵教授表示,“社会监督员”制度并不具有普遍性,在西方国家,或者是当政府部门信息透明公开到一定程度后,“社会监督员”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但他同时称,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仍未完善的情况下,“社会监督员”的机制仍有其意义,可以作为公民获取信息的一个有益补充。
“社会监督员制度是没有固定下来的,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这产生了很多问题”,赵教授称,“应当尽快确定规范,使这一制度固定下来”。
据其介绍,社会监督员制度应当首先改革选拔机制,确立选拔标准,让公众可自由申请,并进行公开投票选举。而目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甚至是政府官员本身就有监督权,任命他们为监督员造成了机制重叠,无法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社会监督员是群众监督的重要形式,监督员的信息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文钧
社会监督员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一种形式,监督员本质上是以公民代表的身份来履行职责。从公民监督知情权实现的角度看,这些监督员的信息应该被公开。
——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赵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