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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360启示录:应加大反不正当竞争力度

本报记者 史燕君 发自上海

2013年12月04日02:09    来源:国际金融报    手机看新闻

“安全软件如果不能固守其监督职能,实施诋毁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裁。”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开庭审理“腾讯诉360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一案。昨日,行内专家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除非有逆转性证据,且在“市场界定”这个关键环节偏向奇虎360一方,否则,腾讯仍将在这场“3Q”大战中胜出。

但分析人士也指出,抛开案件本身,腾讯和360本身已博得了极大的关注,吸引了更多的市场眼球,而且,更重要的是,应该通过此案明确安全软件的市场定位,并加大反不正当竞争力度。

腾讯和360年的纠纷源起2010年轰动一时的“3Q大战”。当时,腾讯与奇虎360因“QQ电脑管家”和“360扣扣保镖”等竞争性产品产生纠纷,随后愈演愈烈。今年3月,在广东省高级法院一审中,奇虎360曾被判决败诉,并向腾讯赔偿500万元。奇虎360随后提出上诉,这才有了11月26日在最高法的二审。

二审时,奇虎360方面请求最高法院撤销广东高院此前的判决,要求判令腾讯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360经济损失1.5亿元。奇虎360代表律师称,据《反垄断法》第19条,一个经营者的相关市场份额如果达到了1/2,就可确定其对市场的支配地位,一审认定也显示,包含非综合性产品的使用时间,2009年到2011年,被上诉人在中国大陆同一产品市场份额一直在88%到90%之间。

腾讯则表示,即时通信、社交网站等都是属于平台级的产品,都是在全球范围内参与竞争,相关地域市场适用于全球市场。

“相关市场是本案的焦点所在。”昨日,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占江此前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高科技领域存在零价格、双边市场的特点,但反垄断法的基本规律依然适用。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一兴则发现,“安全软件作为一类特殊的软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产生了一系列特殊的商业诋毁行为,由于相关法律及行政管理的滞后,导致这类商业诋毁行为屡见不鲜。”

对此,有分析称,安全软件频频实施商业诋毁行为,原因很明显。比如,有业界人士称,上述行为的出现是因为违法成本低。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和处罚都相对滞后,违法行为的认定较难,侵权赔偿法定额度与实际判赔额度都很低。另外,安全软件行业自律机制不足。安件软件本应以维护用户及互联网信息安全为第一要务,实际上,安全软件夹带大量“私货”,借“安全”之名而大行不正当竞争之道。

“安全软件如果不能固守其监督职能,实施诋毁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裁。”有专家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建议,“希望本次最高院的判决能起到标杆作用。”

(责编:胡挹工、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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