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需要“主客场”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日前发布《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数据分析报告》(简称《报告》),通过对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7家代表性企业所涉知识产权案件的比较分析,显示互联网企业知识产权案件整体胜诉率高于70%。《报告》认为,法院在处理互联网企业知识产权案件中整体裁判尺度统一,坚持司法公正,不存在所谓“主客场”现象和地方保护主义。
上述《报告》的两个结论都颇为引人注目。其一,互联网企业涉及的知识产权案件整体胜诉率较高,个别企业此类案件胜诉率连续三年高于90%。这表明互联网企业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都相对较强,不管是起诉还是应诉,都显示了较高的专业水平。其二,互联网企业在不同地区的胜诉率对比显示,北京、杭州、深圳(7家互联网企业主要集中在这三个城市)等地法院能够统一、公正对待各互联网企业,不因企业住所地不同而存在明显差异。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认定,针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包括互联网企业在内的权利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也可以选择被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由此,互联网企业等知识产权主体可以在多地法院中选择一家进行诉讼,客观上也容易让人产生互联网企业选择诉讼地有更多“自由”、更能发挥“主场优势”的印象。
现在,上述《报告》以全面翔实的数据分析和实务研究,认为法院在处理互联网企业知识产权案件时没有“主客场”之分,不存在因特殊地域、企业或产业类型而予以“特殊保护”的现象。这一结论否定了近年来议论较多的互联网企业“诉讼主客场”之说,有利于消除社会上对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疑虑,有利于进一步巩固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维护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已形成以最高人民法院为龙头,以北京、上海、广州、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为示范,以24家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为重点,以高、中级法院和部分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为支撑的审判格局。在此基础上,北京、杭州、广州三地设有互联网法院,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和水平进一步提高。《报告》认为法院处理互联网企业知识产权案件不存在“主客场”现象,从一个侧面见证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包括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发展与进步。
加强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促进互联网行业创新和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互联网行业发展有其特殊性,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利于促进互联网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提升企业品牌价值、保护商业模式创新价值和维护平台经济公平竞争秩序。国际上普遍将“科技与技术集群”数量作为衡量经济体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0年全球创新指数(GII)》显示,中国科技与技术集群数量已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中国以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取得世界公认的成绩,完备的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此功不可没。
中国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存在“主客场”,也不需要“主客场”。这应当成为加强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共识和新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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