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十大典型案例!三部门严查农村假冒伪劣食品
人民网北京1月17日电 (记者李楠桦)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10件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涉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用油、生产假冒“全聚德”烤鸭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毛肚等案件。
据了解,2020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此次专项执法行动的目标是查处一批违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销毁一批违法食品,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执法行动将聚焦案件查办,严厉打击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三无”食品、“超过保质期”食品等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违法行为。
一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共查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案件16.2万件,罚没款14.8亿元,查扣违法产品4369吨,吊销许可证96件,从业资格限制155人,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728万元,公安机关侦办涉嫌犯罪案件(含行政机关移送)1912件。
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浙江金华查处浦江县龙鼎副食品商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用油及擅自从事食盐批发业务案
2020年11月,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位于城乡接合部的浦江县龙鼎副食品商行进行检查。经查,浦江县龙鼎副食品商行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自2020年5月开始,陆续购进4种不同品牌的食用油及食用油包装100套;2020年8月,当事人将一批临近保质期的食用油打开包装后装入上述100套油桶内,并更换包装标注为新近生产日期,混入同批购进的正常食用油中,作为新油销售。截至案发,更换包装后的食用油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14950元。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召回更换包装的食用油,共计召回问题食用油148桶,并于2020年12月30日监督销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时,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为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擅自从事食盐批发业务,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等相关规定。金华市浦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2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重庆渝北查处毛顺明农副产品经营部非法使用工业松香加工猪头肉案
2020年8月,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木耳镇市场监管所根据举报,对渝北区毛顺明农副产品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食品加工点使用工业松香进行脱毛。经检验,已清洗猪头肉使用的残留松香、熬制时使用的松香和未使用的松香主体成分均是松香酸(工业松香)。至案发,当事人使用工业松香加工了约8000个猪头计4万斤,涉案货值金额逾192万元,违法所得逾144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构成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还在办理中。
案例三:北京查处生产销售假冒“全聚德”烤鸭、标签含有虚假内容“京悦德”牌北京烤鸭案
2021年4月,根据北京市场有关低价“全聚德”烤鸭线索,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经过摸排,锁定了北京鑫盛荣达商贸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孔某,捣毁了位于房山区梨村的库房,当场查获涉嫌假冒“全聚德”包材近2000个,“京悦德”牌北京烤鸭4905只。经查,孔某等人以每套1元的价格购入假冒“全聚德”包材,以每只13.5元的价格购入塑封好的烤鸭,运至北京以每只20元的价格分销给下线。经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外包装上标注的受委托方为山东德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实际为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某食品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鑫盛荣达商贸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1万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京悦德”牌北京烤鸭4905只、货值金额10倍罚款264.7万元、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并对法定代表人孔某处以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天津查处欣海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及未履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义务案
2021年1月,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根据举报,对天津市欣海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和库房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用于销售的标识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百事可乐浓缩糖浆277箱。经现场鉴定,上述糖浆商品非南京百事公司生产,属侵犯“百事可乐”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商品予以扣押,并抽样送检。经查,涉案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共购进上述糖浆500箱,已销售223箱,购货时未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购进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警告、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百事可乐浓缩糖浆265箱、罚款45.8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主要负责人陈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对陈某个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四川成都查处林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毛肚案
2020年12月,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公安机关线索通报,称在金牛区金芙蓉大道开展冷链疫情食品检查时发现林某(货主)驾驶车辆上装载约1吨重可能涉疫的鲜毛肚,金牛区局随即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批毛肚共1070公斤系林某通过微信联系从境外购货,取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取得检验检疫进口通关证、核酸检测报告、消杀证明等文件。当事人林某经营未经检疫的毛肚、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毛肚,并处货值金额17倍计208.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浙江杭州破获“3.30”制售有毒有害牛百叶系列案
2021年3月,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杭州市公安局侦破制售有毒有害牛百叶系列案,打掉犯罪团伙7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现场查获非法添加甲醛等非食用物质的牛百叶4吨,案值200余万元。经查,黄某、刘某等犯罪团伙在杭州城乡接合部的村民院落内,使用吊白块、甲醛等化学物质将牛肚、牛百叶浸泡增重、漂白后销往当地一些农贸市场摊位。案件侦破后,当地政府组织对市场销售动物内脏制品进行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案例七:河南新乡破获“7·21”制售假冒品牌矿泉水案
2021年10月,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新乡市公安局侦破一起制售假冒品牌矿泉水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现场查获假冒品牌矿泉水成品33.6万瓶、瓶体50余万个、瓶盖80余万个、标签60余万贴。经查,2018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等人在农村民房内设立窝点,购买设备、搭建生产线,抽取地下井水简单过滤后灌装假冒品牌矿泉水,通过微信发展下线,将涉案产品销往多个省份,案值2000余万元。目 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八:重庆云阳破获胡某某等制售假酒案
2021年1月,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重庆市公安局打假总队会同云阳县公安局侦破一起制售假酒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现场查获假酒原液2吨、假冒大众品牌白酒1.5万瓶、假酒包材8万余套。经查,2018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等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购买酒瓶、散装白酒和包材,在雅安市的农村院落设立窝点,大量生产销售假冒品牌白酒,案值1000余万元。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九:福建厦门破获“6·11”私屠滥宰生猪案
2021年6月,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厦门市公安局侦破一起私屠滥宰生猪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8名,现场查获生猪100余头、已宰白条猪6800公斤。经查,2021年1月份以来,孟某某犯罪团伙在当地农村地区租赁多个位置偏僻的简易搭盖房,私设生猪屠宰点,从省内外大量购买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私自屠宰后销往市场。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十:安徽六安查处张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0年10月,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城北高速入口非洲猪瘟检查站例行检查时发现,车牌为皖AWU973的江淮轻型普通货车上装载有生猪胴体,共73头,每头重约23千克。经现场检查,生猪胴体无动物检疫验讫印章,驾驶员也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后经金安区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中心检测,该批生猪产品为不合格生猪产品。经查,该批生猪产品为货主张某某所有。案件随后移送金安区公安分局依法立案侦查。2021年3月,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等8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到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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