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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名利場之建言獻策篇——關於新股發行改革的8條建議

2013年06月21日16:48    來源:人民網-股票頻道綜合    手機看新聞

6月21日,《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征求意見稿)》正式結束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引起了業界的廣泛討論,人民網股票頻道經過整理,總結了較有代表性的網友的8條觀點和意見。

一、公平對待所有的投資者

征求意見稿規定,“網下配售的新股中至少40%應優先向公募証券投資基金和由社保基金配售”。應公平對待所有投資者,不能厚此薄彼。投資活動是一個資源優化配置的場所,通過投資人的公平逐利,達到市場公平。

二、加強對實際控制人的市場約束

相關責任主體的市場約束章節,相關責任主體主要包括:發行人控股股東、持有發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些公司股權分散,可能沒有控股股東,但他有可能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因此,應該在相關責任主體加上實際控制人。

三、加大不履行承諾行為的懲罰力度

証券交易所對於相關當事人履行公開承諾行為的監督和約束力度有限,如果當事人沒有履行承諾,証監會應介入參與處罰,包括市場禁入、對當事人實施大額罰款。當事人應當列出未履行承諾之后,具體的懲罰和補償措施。

四、優化新股發行自主配售機制

新股發行自主配售機制有利於促進承銷商重視買方利益,合理定價,平衡發行人與投資者雙方利益,但是這個規定也最容易出現利益輸送的重大弊端。比如,作為一種平衡,建議意見稿中增加自主配售股份的鎖定期,保護其他中小投資人利益。

五、提高公開發行的比例

公開發行比例僅佔總股本25%,可以考慮擴大公開發行的比例,這有利於抑制市場炒新以及形成更合理的發行價格。

六、取消募投審核

募集資金只是上市公司融資的目的之一。強化募集資金項目的審核,只是強化融資功能。但是公司上市的目的有很多,比如為高管提供激勵手段,又比如由於很多機構投資者,主要就是通過套現活動投資收益,並去尋找下一個培育的項目,市場需要為此提供通道。

七、加大對發行人的懲罰力度

目前的規定,對於發行人造假查証屬實的,自確認之日起36個月內不再受理該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並依法追究中介機構及相關當事人責任。36個月不受理的力度仍顯不夠。

八、取消對利潤下滑的處罰規定

建議稿件規定,營業利潤下滑50%的,中國証監會將自確認之日起暫不受理相關保薦機構推薦的發行申請,並移交稽查部門立案稽查。企業經營有各種風險,並且黑天鵝事件大部分是意外發生的。特別是對於創業企業而言,業績預期非常不穩定,此條規定不利於企業的發展﹔另外實際控制人已經對股價水平做出了承諾,此條規定稍顯多余。

 

(責編:田原、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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