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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应保障公众知情权

证券时报 张旺

2013年01月11日07:44        手机看新闻

  企业能够通过防治污染来改善其环境方面的表现。

  在国家环保部、中国证监会、行业协会的大力推进下,部分行业的污染防治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通过对钢铁、水泥和火电行业的分析发现,其实我们可以进步更多。

  环境信息公开是污染防治的必要条件,是公众参与的第一前提。对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排放进行普查和建档,确立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登记系统,两者都应该完全向公众公开。因为,公众对其造成影响不仅拥有并应该使用其知情权、发言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企业的环保表现进行监督,并积极为政府的环保决策建言献策。国际经验表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能促使企业主动减少排放。

  事实上,国家政府部门也一直在出台有关政策以推动信息公开。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就有相关规定。而《环境保护法》、《上交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等也明确提出,企业应该公开披露其环境信息。

  然而现实中,很多数据都是向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曾表示,逐级层层上报不等于信息公开,这样的法律盲点最终成为环境信息对公众披露的障碍。

  在做好本身污染防治的同时,更应该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污染防治本身是件好事,既然是好事,何来不愿说的道理?

(责任编辑:吕骞、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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