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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门槛降低利于股市健康发展

2013年02月26日09:16    来源:深圳特区报    手机看新闻

  最近,证监会发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对此笔者有以下认识。

  之前公募基金行业对外开放程度远胜于对内开放,截至2012年底,在73家基金管理公司中,合资基金公司数量已达到39家,占比53.42%。但之前设立公募基金的种种苛刻门槛,却将大多数国内机构挡在门外。此次出台的《暂行规定》有利于引导公募基金行业良性竞争,与去年底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规定》适当降低了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三类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门槛。另外,增加了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规定。这样,可以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市场主体更加多元,市场竞争更为充分。

  而公募基金管理行业竞争越充分,越有利于股市健康发展。比如券商系基金为新股发行捧场一直被市场诟病,目前73家基金管理公司中有七成左右为券商系基金公司,券商与基金之间存在千丝万缕“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由此基金为新股发行捧场问题屡禁不止、难以根治。通过公募基金管理行业的对内开放,公募基金管理行业的良性竞争,或许券商系基金的市场份额将会降低,业务被其它市场主体抢走,这有利于逐步切断目前股市中的一些不当利益链条,有利于新股发行市场等方面的健康规范。

  但是,《暂行规定》的出台虽然使得开展公募业务的门槛降低,但公募基金存在的一些根本性问题或许难以由此得到解决。为什么?这是因为对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约束激励机制仍然不健全,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仍然难以保持一致。

  比如,尽管最新《基金法》(2012年修订版)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行使“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报酬标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等职权,但《基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其中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定的门槛仍然过高。目前对上市公司开股东会都没有设立最低人数门槛,基金持有人远比上市公司股东更为分散,却设立开会人数最低比例门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都难以顺利召开,基民又如何去维权? ■ 熊锦秋 (作者为知名财经评论员)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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