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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大地欺诈发行终审裁定 股民可起诉索赔

2013年04月09日07:40    来源:扬子晚报    手机看新闻

  4月4日,绿大地(002200)公告称:2013年4月3日,二审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场一波三折的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案画上句号,而股民民事维权索赔则刚刚开始,并有望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中小企业板欺诈上市民事赔偿诉讼第一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从即日起向权益受损的绿大地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以代理其提起对绿大地公司、何学葵等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条件的股民可与他们联系。

  刑事诉讼案一波三折终审数罪并处罚1040万元

  2011年3月18日,绿大地公告,3月17日晚,公司接云南省公安机关通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已被公安机关逮捕。公告一出,绿大地股价暴跌。2011年12月2日,云南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对绿大地公司、何学葵等人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其犯有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绿大地公司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判处何学葵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他人也一并判处缓刑。2012年1月31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该判决存在错误,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3月29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发回重审。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对绿大地公司及何学葵等人提起刑事诉讼。2013年2月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绿大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1040万元;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在法定上诉期内,何学葵等五名被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3年4月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

  民事索赔诉讼大门开启中介也将被推上被告席

  根据《证券法》与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处罚,且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投资者都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因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为投资者开启了索赔的大门。

  宋一欣律师表示,该案符合起诉条件的绿大地投资者必须是: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3月17日间买卖过该股票,并持有至2010年3月18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损失者。许峰律师则认为,绿大地虚假陈述分发行和交易两个阶段。在2011年3月18日之前买入绿大地股票、在2011年3月1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另外,在2008年2月19日到2010年3月18日之前买入绿大地股票,并且在2010年3月18日之后卖出股票造成损失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也可提起索赔。

  许峰律师还表示,除将上市公司绿大地以及何学葵、蒋凯西等高管作为被告外,华泰联合证券、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四川天澄门律师事务所也应该成为共同被告,相关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应该很快会作出,在承担责任问题上,中介机构将无处可逃。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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