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昨日发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取消和简化了相关外汇管理程序,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外汇管理政策进行归并和整合。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取消资金汇出入币种限制,扩大境内机构境外证券投资资金来源;取消结汇、购汇审核,简化额度申请材料;统一额度管理要求,对各类合格机构境外证券投资统一实行余额管理,即境外证券投资净汇出额不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强化统计监测,充分运用电子化信息手段,加强对证券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流出流入的统计和事后监控,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外管局有关人士表示,《规定》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合格境内机构境外证券投资便利化,更好地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境外证券等投资的需求。
2006年我国首批QDII出海,截至今年7月底,外管局已累计审批113家机构,共计865.77亿美元QDII额度,获批机构包括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和信托类,其中,基金类QDII占比最大,获批额度共计452亿美元。QDII制度的实施有效拓宽了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境外投资渠道,使之能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产和管理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