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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車輛購置稅完稅証明繼續執行原規定

蔡岩紅

2013年07月01日22:48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國稅總局明確《稅收票証管理辦法》若干問題

  車輛購置稅完稅証明繼續執行原規定

  北京7月1日訊 記者蔡岩紅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公告,就明年施行的《稅收票証管理辦法》有關問題進行明確,規定車輛購置稅完稅証明繼續執行原有規定。

  公告指出,《稅收票証管理辦法》已經於2013年2月25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稅務機關按照《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收取稅務代保管資金時使用的《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及“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當場收繳罰款時使用的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以下簡稱當場處罰罰款收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和《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開具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証明》及“車購稅征稅專用章”,繼續執行原有規定。? 稅務機關應當將《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當場處罰罰款收據、《車輛購置稅完稅証明》納入稅收票証核算范圍,並且參照《辦法》的規定,對《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及當場處罰罰款收據按照視同現金管理的稅收票証進行管理。?

  納稅人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繳納稅款后,銀行為納稅人打印的《電子繳稅付款憑証》和納稅人通過稅務機關網上開票系統自行開具的《電子繳款憑証》,不屬於稅收票証的范疇,但是,經銀行確認並加蓋收訖章的《電子繳稅付款憑証》、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無誤的《電子繳款憑証》可以作為納稅人的記賬核算憑証。?

  此外,公告還明確了數據電文稅收票証、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稅收完稅証明、以及印花稅票銷售憑証的使用管理,以及稅收票款的結報繳銷和新稅收票証式樣的啟用時間。

  該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責編:崔雷、史雅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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