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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草案二審 廠商廣告宣傳擬禁用“馳名商標”

宋識徑

2013年06月27日07:38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商標法修正案草案二審,商標侵權賠償上限擬提至200萬元

廠商廣告宣傳擬禁用“馳名商標”字樣

商標法修正案草案昨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進行二審。二審稿對“馳名商標”的規定作出多項修改,明確規定禁止廠家商家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同時規定,商標侵權案件賠償額上限提至200萬元。

這是商標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謝經榮向會議介紹了主要修改情況。

謝經榮介紹說,草案刪去了一審稿關於單一顏色可以注冊商標的規定,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機關、認定環節等作出明確規定,並禁止以馳名商標進行廣告宣傳,避免誤導消費者。

草案還准備設立商標代理組織“黑名單”,規定對違反法律規定和城市信用原則,且情節嚴重的商標代理組織,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決定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予以公告。

針對以前存在的“企業都沒了,商標還沒注冊下來”的窘境,草案擬對注冊商標的審查時限作出明確,規定商標局初步審查時限為9個月,公告異議期為3個月。

繼初次提交審議的商標法修正案草案將商標侵權案件法定賠償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后,二審稿將這一上限進一步提高到200萬元。

此次修改商標法,擬明確有權認定馳名商標的機構為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和最高法院指定的法院。

草案還擬改變商標局原來認定馳名商標時“批量認定、主動保護”的做法,改為“個案認定、被動保護”。

- 分析

1 “禁用馳名商標字樣”操作難

在一些廣告中,廠家會以自己的品牌為馳名商標作為噱頭,以得到公眾認可。

草案一審時,任茂東、呂薇等委員建議,對馳名商標進行不當宣傳、誤導消費者屬於不正當競爭,應當禁止在廣告宣傳中使用“馳名商標”或者類似稱謂。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表示,一些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將馳名商標數量視為政績,不但幫助企業爭取認定,還對獲得認定的企業給予巨額獎勵。結果出現了部分馳名商標不馳名和認定過程中的腐敗。

商標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但是這一規定的可操作性也引發了質疑。有專家提出,企業可以更換“著名商標”、“中國名牌”等其他概念進行宣傳,從而繞過這一規定。而且,這也很難改變地方政府的政績沖動。

法工委對此回應說,地方政府如何考核,並不是商標法需要解決的問題。

2 “單一顏色注冊商標”條款夭折

現行商標法規定,商標必須是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商標法修正案一審稿曾擬允許“單一顏色”和“聲音”作為商標注冊。

一審稿規定,在商品、商品包裝上使用的單一顏色,通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能夠將該商品與其他的商品區別開的,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但是二審稿刪掉了關於單一顏色可注冊商標的規定。

謝經榮解釋說,一些地方、專家和企業提出,單一顏色資源有限,常人可識別的顏色隻有100多種,如果允許注冊單一顏色商標可能造成商標注冊人對顏色的壟斷,而且通過單一顏色區別商品來源的難度很大,容易產生混淆,不贊成這樣規定。

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我國企業還沒有將單一顏色作為商標注冊的需求,而且在商標注冊、管理等環節也缺少相應經驗,可暫不在法律中明確。

(責編:孫博洋、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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