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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臨時工十年同工不同酬 起訴公司獲賠38萬

陳海峰

2013年07月03日08:48    來源:大河網-大河報    手機看新聞

  水泥罐車推著貨車,闖入了一家服裝店。

  楊陽 配圖

  事發凌晨,幸虧服裝店裡沒人

  罐車“推”貨車,一頭鑽進服裝店

  □記者 陳海峰

  實習生 劉夢珂 文圖

  本報商丘訊 7月1日凌晨5時許,虞城縣大同路與人民路交叉口西約500米處,一輛疾駛的水泥罐車撞上路邊一輛停著的裝有一台挖掘機的貨車后,推著貨車撞斷了路邊線杆及綠化樹后,直接闖入一家服裝店。

  昨天早上7時,記者在現場看到,一根線杆的底部完全被撞斷,幾乎懸在了半空中。一棵綠化樹被撞斷后倒在一旁。服裝店的卷閘門被撞壞,貨車車頭受損,伸進店內一大半,后面罐車頭部也嚴重損毀。幸虧是凌晨事發,貨車和服裝店裡沒人,而罐車司機也沒有大礙。

  “凌晨5點多,聽到?當一聲巨響,兩輛車就撞上了。你看看勁多大,拉著挖掘機的貨車都被推到服裝店裡了!”目擊者陳先生說。

  貨車司機在一旁沉默不語,記者多次詢問相關情況,他一直說“正煩著呢,不想說”。

  昨天,記者從虞城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獲悉,水泥罐車的司機姓魏,是商丘市梁園區人,由於疲勞駕駛,才撞上了停在路邊的貨車。

  同事月薪幾千元,沒簽勞動合同的他卻僅領幾百元——

  法院判令單位補給其38萬余元差額工資

  □記者 韓景瑋 實習生 劉婷婷

  核心提示 | 同事一月拿幾千元,自己卻僅拿幾百元。朱先生拿了10年的不平等工資后,向單位提出同工同酬的訴求,勞動部門支持了朱先生的請求后,朱先生所在單位將朱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勞動仲裁部門的裁決。7月1日,記者從鶴壁市山城法院了解到,法院最終作出朱先生所在單位給其補10年間同工同酬差額工資38萬余元的判令。

  7月1日起,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同工不同酬現狀將會有望改變,新勞動合同法將會讓臨時工有尊嚴地拿到勞動報酬。

  【案例】

  同事月薪幾千元,他一月隻拿幾百元

  1994年12月,朱先生參軍入伍。2000年7月,朱先生退伍后被分到鶴壁山城區某公司上班。單位並未給朱先生簽訂相關勞務合同。

  “干同樣的活,別人一月能拿幾千元工資,自己僅能拿到幾百元錢。”這讓朱先生很苦惱。2007年至2009年,朱先生的工資單顯示:他的月平均實發工資分別是434元、545元、541元﹔2010年1月至9月,朱先生平均實發工資544元。而同期,朱先生同單位正式工的工資則在2900元至3400元之間。

  面對高昂的物價,朱先生的工資幾乎無法養家糊口。朱先生認為,工作期間,單位不按同工同酬規定給其合理工資待遇,支付的工資也未達到最低工資標准。向單位多次協商未果后,2012年10月,他將自己的遭遇反映給勞動仲裁部門,要求單位支付其同工同酬等訴求。

  【判決】

  “臨時工”維權,要求同工同酬獲勝

  2012年10月,勞動仲裁部門作出裁決,要求單位支付朱先生2000年8月至2010年8月同工同酬工資差額279411元﹔支付朱先生2008年1月至2010年8月雙倍工資差額111441元﹔為朱先生補繳養老保險金59812.12元。

  朱先生所在單位接到裁決后,遂將朱及其下屬第三方公司起訴到法院。單位認為,2000年7月,被告朱與被告下屬第三方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與其建立了勞動關系。2004年10月,朱由下屬第三方公司內部派遣到原告公司工作。2010年10月,原告與被告朱先生解除勞動合同。故朱與原告沒有建立勞動關系。請求法院判令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請求。

  法院最終判決,朱先生的單位為朱先生補發2000年7月22日至2010年10月同工同酬工資差額270551元﹔並為朱先生補發2008年1月至2010年8月二倍工資差額111441元。駁回原被告雙方的其他訴訟請求。

  【現狀】

  單位鑽空子,讓同工同酬成“法律白條”

  我國1995年施行的《勞動法》規定工資收入分配制度要體現同工同酬。針對這一判決,主審法官認為,勞動仲裁部門裁決依據的僅僅是一個司法精神,還沒有上升到法律制度層面。

  現實中,像朱先生這樣的“臨時工”大量存在,《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實施后,用人單位為規避法律,使用“勞動合同短期化”用人方式,如訂立11個月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內身份為“臨時工”,不享有“正式工”待遇等。合同到期后,勞動者應享有的合法權益如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無法實現。這就導致本來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法律,反而成了套在勞動者身上的枷鎖,讓“同工同酬”成了法律白條。

  法官在裁決類似案件時,一般會盡可能作出有利於勞動者的裁決。但由於沒法律依據,法官往往顯得底氣不足。而7月1日實施的新勞動合同法,明確要求被派遣勞動者應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律師看法

  實現同工同酬,還需執行細則

  “臨時工”與“正式工”同工同酬,也面臨實施難題。河南言東方律師事務所主任閆斌認為:什麼叫同工?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臨時工”一般都吃預算內的“皇糧”,看門的、保潔的、做飯的,不算少,但也有外出執法的,協管、協警、協防……究竟什麼是“同工”,如果語焉不詳,很難落實。

  “同工不同酬”的根源在於“勞務派遣”。一些大企業利用這點,大量採用“派遣工”,降低成本。如何把紙上的權利落實到實際中去,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一是進一步細化同工同酬標准﹔二是企業應自覺遵守法律規定﹔建立勞務派遣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三是切實加強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四是充分發揮工會組織作用。

(責編:李海霞、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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