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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富不過三代”魔咒? 老富豪們的財富傳承計劃【2】

2016年10月24日18:16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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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靈活的資產傳承計劃

  蔣先生通過買大額壽險,為家人今后的生活提供了一份增值保障,但能如此細致地給財富做個分配,很重要的還是借助了信托這個手段。

  市律協業務拓展與創新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國聯律師事務所米良渝律師說,信托就是這樣一種靈活細化的財富傳承方式,可以細化到比如隻有孩子考上名牌大學才會有一筆錢,在多大歲數結婚生子,才可以拿到下一筆錢。信托制度不會讓子女在巨額遺產上睡大覺,完全是激發和引導子女自己去努力和奮斗,成家立業,有一個穩定而健康的生活方式。

  在歐美國家,信托制度非常健全完善,很多知名家族和富豪都設有信托基金。但對國內大眾而言,信托還是個新鮮詞兒。

  鄭春杰律師說,委托人將資產交由信托機構打理,並根據自己的意願安排財產,信托機構收取管理費,並用信托資產進行投資,取得的收益並入信托資產內,仍然由受益人享有。受益人在信托期間隻能依據委托人規定的條件、時間獲得相應數額的財產,全部信托資金的所有權並不直接歸受益人所有。這樣就可以防止“敗家子”敗光家產,同時也能保障這些子女的生活,還能實現財富保值增值的目的,可謂一舉數得。像英國戴安娜王妃留下的上千萬元英鎊的遺產,經過信托基金多年的合理經營,已增值近千萬英鎊。

  此外,根據《信托法》規定,信托財產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和封閉效應。也就是說,依法設立的信托一旦成立后,即便委托人婚變或是負債,信托財產很難被分割或追索。

  龍湖地產董事長吳亞軍與丈夫離婚,企業沒有因此分裂,就是因為二人曾設立信托,將自己所持的上市公司股權都注入其中,因此就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遇到富二代不願子承父業,接手家族企業的問題,信托也可以解決。企業家可以根據企業發展的規模、階段和狀況,和信托公司協商條款,由信托公司來找人打理,確保公司在委托人身故后仍能正常發展經營,並給其子女以生活保障。

  絕症女富翁的后顧之憂

  雖說我國信托法在2001年就已經頒布,但十幾年來,信托卻並沒有取得很高的社會知名度。這與我國信托法設置上的一些制約有很大關系。

  米良渝律師曾經為一個知名企業的“老板娘”陳女士提供了連續幾年的法律服務。陳女士和丈夫經營的企業市值數十億,可他們的婚姻卻亮起了紅燈。

  陳女士說丈夫在外面包養了一個第三者,還有了兩個私生子。而陳女士卻被查出患上絕症。在此情況下,她不得不開始擔心自己身后的財產分配問題。

  僅僅是寫份遺囑已經無法滿足陳女士的需求了。陳女士不打算把自己的遺產留給已經出軌的丈夫,但即便她立遺囑隻留給女兒,女兒尚未成年,丈夫仍然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巨額遺產還會落入丈夫的監管和掌控之下。

  陳女士不希望自己的遺產被第三者和婚外子女分掉。米律師認為,隻有信托的形式能解決陳女士的后顧之憂。在信托協議中,陳女士可以指定女兒是唯一的受益人,在孩子未成年的時候,由信托公司擔任監護者和管理者的角色,他父親也無權插手。

  不過,根據我國信托法的規定,信托資產必須是個人可支配資產,不能單獨拿著夫妻共同財產去做信托。當時,陳女士還未離婚,如果丈夫不同意,她隻能在離婚分割財產后才能進行。而且,委托人隻能對境內的現金資產做信托,而陳女士和丈夫有多處豪宅等不動產,還在海外有幾家公司,這些都無法在境內進行信托。

  最后,在米律師的建議下,陳女士直接去境外做了信托,以實現她的願望。

  財富傳承需求等待信托完善

  “與國外信托制度不同,我國現行的信托法律規定,隻有現金資產可以進行信托,像不動產和股權這種都沒法直接做信托,因此很多客戶無奈地選擇去境外做信托。”米良渝律師說。

  而且,和歐美那些經營上百年、以信譽著稱的信托機構來比,我們國家的信用制度和信任體系還達不到客戶的需求。說白了,畢竟信托是個長遠計劃,把錢給了信托公司,信托公司靠不靠譜還要打個問號。

  米良渝律師說,從這些來咨詢財富傳承問題的富豪們來看,大多是遇到事了,比如公司上市、婚姻變故、身患疾病等。真正在平安無事的情況下,就規劃自己身故后家族財富傳承問題的還不多,內地的富豪們還缺乏這方面的意識。

  “雖然我國家族信托起步晚,相關法律規定並不完善,但是隨著市場對家族信托這一需求的擴大,相關的法律配套設施也會相應完善。”鄭春杰律師說,“這終將推動家族信托在中國的運用和發展,從而實現家族財富的傳承。”

  本報記者孫瑩 J001

(責編:杜燕飛、王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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