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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璇失信被限消費 政府成“老賴”又該如何懲處?【2】

2018年10月26日09:02 | 來源:北青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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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葉璇失信被限消費 政府成“老賴”又該如何懲處?

  其中,被限制的消費行為包括:乘坐飛機、臥鋪,住星級以上的酒店、購房產、旅游度假等。如葉璇因生活必需而進行以上被禁止的消費活動,應向上海徐匯法院申請獲批准后方可進行。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法院查証屬實的,葉璇將被處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什麼樣的人會被認定成“老賴”?

  可見,一旦成為“老賴”,在中國可謂“寸步難行”。那麼,在我國究竟犯了什麼事便會被列為“老賴”呢?一般而言,如果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或被要求執行限制消費令,那麼就意味著成為了俗話所稱的“老賴”。

  針對上述兩類人群,最高法曾出台過兩個具體的規定。《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中明確: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証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對比來看不難發現,上述兩個規定在生效情況的界定上相互依托、補充,如果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法院將同時向其發布限制消費令,如果違反限制消費令將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因此就嚴重程度而言,失信被執行人將面臨更為嚴厲的懲罰措施。

  怎樣懲罰“老賴”?

  10月24日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上,周強提到,確保法院系統能夠基本解決“執行難”的一個有效手段是,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實現對被執行人主要財產形式“一網打盡”。讓“老賴”“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那麼,“老賴”們將面臨哪些“受限”呢?除了上述高消費行為被限制外,一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其還將面臨四個方面更為嚴厲的懲罰:

  其一,限制行為。2016年9月,《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印發,意見明確了對失信被執行人乘坐火車、飛機的限制。另外,除了限制乘坐飛機、火車外,多部門還聯合公布了多個對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備忘錄,涉及婚姻登記、慈善捐贈、家政服務、公共資源交易等領域。 值得一提的是,幾天前的國家發改委發布會上,發改委發言人孟瑋透露,《關於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已於近日印發,對倒賣醫院號源等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責編:仝宗莉、楊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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