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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移動互聯網藍皮書:區分個人信息與個人數據 以有效防治濫用為立法宗旨和目標

廖燦亮
2021年07月22日17:12 | 來源:人民網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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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2021移動互聯網藍皮書:區分個人信息與個人數據 以有效防治濫用為立法宗旨和目標

人民網北京7月22日電 人民網研究院組織編寫的移動互聯網藍皮書《中國移動互聯網發展報告(2021)》今日在京正式發布。其中,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德良、博士研究生靳雨露撰寫的《大數據戰略目標與個人信息立法的價值沖突與協調》一文指出,2020年我國大數據戰略得到了長足發展。但當前我國大數據戰略目標與個人信息立法的價值追求存在沖突,應以如何有效防治濫用為個人信息立法的宗旨和目標,合理平衡個人利益與產業利益。

文章認為,立法上的個人信息(數據)的外延在實際中具有不確定性,由此導致了企業手中與個人有關的大數據往往落入個人信息的范疇,進而導致大數據產權不確定,與大數據產業的發展要求產生沖突。

文章提出,要化解我國大數據戰略目標與個人信息立法的價值追求的沖突,應注意三方面問題。

一是要正確認識大數據技術及其應用。大數據技術的理念強調從海量和無限豐富的數據中去除其中的個性化元素及其特征,運用歸納思維,抽象出一般性的規律﹔而個人信息保護的理念恰恰是強調信息的個性化特征。我們擔心大數據產業中涉及到的個人信息保護,實際上是對大數據技術及其產業應用的誤解。

二是要樹立正確的隱私觀念。我國未來在個人信息立法上應淡化立法中的隱私觀念,樹立“隻有法律意義上的隱私才需要保密,防止刺探、傳播和濫用”的觀念。隱私之外的其他個人數據,由於它是在我們社會經濟交往過程中產生的,其正常的價值和功能就是促進正常的社會經濟交往活動,對其收集、公開、加工本身並不會對我們造成任何危害﹔造成損害的一定是后續的濫用行為,因此,立法應該以如何有效防止對個人數據的濫用為切入點。如此,既能尊重人的名譽和尊嚴,個人所真正擔心的濫用問題也能夠得到有效解決,又能夠促進大數據產業發展。

三是區分個人信息與個人數據。個人信息應該被界定為在任何場景下據此可以直接識別出某一特定自然人的符號形式,它強調的是具有直接識別性,如一個人的肖像(面部特征)、聲音(紋)、指紋、眼虹膜等生物特征信息﹔而那些雖然與自然人有關,但不能據此直接識別出特定自然人的數據,叫個人數據。區分個人信息與個人數據,其法律意義在於個人信息的商業價值屬於個人財產,對其商業利用必須要取得個人授權,否則,就不僅可能侵犯人格權,而且還會侵害財產權(利益),受害人可以要求財產損害賠償。從立法技術上講,未來的立法可以採取實際損害(失)+法定賠償相結合的救濟方式,即隻要受害人能夠証明自己因此遭受的損失,就可以獲得實際損害賠償﹔如果難以証明實際損失,可以請求法院以法定賠償(如法定賠償可以定為一次侵權賠償五千、一萬元人民幣等)。這樣,對於一個正常、理性的商家,在趨利避害的秉性驅使下,都會積極採取各種措施盡可能避免不必要的個人信息收集,也會積極採取各種匿名化、去標識化手段處理手中持有的與個人有關的數據。相反,隻要商家收集、持有的與個人有關的數據在任何場景下都不能直接識別出特定自然人的話,商家就可以對此享有財產權﹔收集、處理與個人有關的數據都不需要征得個人授權或同意。當然,立法還必須同時禁止對個人信息和個人數據的濫用。

(責編:羅知之、陳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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