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治理應平衡好安全與創新
數據作為數字經濟時代的核心競爭要素,其安全備受關注。這些數據資源已經成為國家重要戰略資源和新生產要素,對經濟發展、國家治理、社會管理、人民生活均產生重大影響,成為改變國際競爭格局的新變量。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各國大力推進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數字技術快速發展,帶動產業深度融合,互聯網治理不斷強化。但與此同時,世界互聯網未來發展方向不確定性也在增加。單邊主義和貿易保護主義上升,全球技術創新交流與合作、產業鏈與供應鏈遭到限制與破壞﹔信息技術迭代發展中衍生新治理難題,給互聯網國際治理帶來更多挑戰。
隨著全球數字化轉型不斷加速,數據跨境流動頻繁也帶來新風險。不久前發生的平台數據泄露事件給我們敲響了警鐘。一些企業缺乏維護網絡安全、數據安全意識,導致數據治理基礎薄弱,甚至連數據資產的家底都說不清。更有一些企業,為了短期商業利益,將未經脫敏的個人信息、行業信息甚至國家信息作為利益交換的“籌碼”,嚴重危害網絡安全、國家安全。
移動互聯時代,數據跨境流動是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和進階創新的必然選擇和基礎保障。離開數據安全高效、合法有序的跨境流動,就難以承擔起人類命運共同體建設的時代重任,也很難完成新發展格局下促進國內國際經濟大循環的歷史使命。
對此,9月1日起施行的數據安全法重點確立了數據安全保護的各項基本制度,完善了數據分類分級、重要數據保護、跨境數據流動和數據交易管理等多項重要制度,形成了我國數據安全的頂層設計。
下一步,要積極推進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加快建立健全數據交易管理制度,規范數據交易行為,培育數據交易市場的進程,促進信息價值發現,保障數據交易的合法性,增強信息流動性,提高獲取數據的便利性,推動數據行業健康發展,助力我國搶佔全球數字競爭制高點。
在加強數據治理的同時,要注重促進包容式增長和中小企業創新,讓全社會共享數字經濟發展成果。正如燃料之於工業革命,對於信息社會而言,數據就是創新的基礎。監管部門應當做好數據區分,監管過程中更著重於數據使用者為其行為承擔責任,允許鼓勵合法合規的數據流通,這將激發數據的創新性再利用,同時也確保個人和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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