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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發布 生態環境部:加強危險廢物全過程管理

2021年12月07日09:50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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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2月7日電 (王仁宏)近日,《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由生態環境部會同公安部和交通運輸部制定發布。

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和環境風險管控工作。《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危險廢物轉移管理制度,是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強危險廢物全過程管理,優化跨省轉移審批服務的具體行動。

據悉,相較於1999年印發實施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僅涉及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管理,《管理辦法》對危險廢物轉移全過程提出了管理要求,增加了危險廢物轉移相關方責任、跨省轉移管理、全面運行電子聯單等內容,完善了相關條款。

其中,《管理辦法》明確了危險廢物轉移相關方的一般責任,增加了移出人、承運人、接受人、托運人責任,細化了從移出到接受各環節的轉移管理要求。明確危險廢物轉移遵循就近原則,盡可能減少大規模、長距離運輸。強化危險廢物轉移環節信息化管理,推動實現危險廢物收集、轉移、處置等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同時,優化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服務,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對申請材料、審批流程進行了簡化,提高審批效率,加強服務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發布的《管理辦法》首章“總則”中提到,危險廢物轉移應當遵循就近原則。

危險廢物轉移為什麼要遵循就近原則?該負責人表示,一方面,危險廢物長距離轉移不利於環境監管,環境風險高,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案件多發生在這一環節﹔危險廢物大規模、長距離轉移還將大幅增加大氣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因此,《管理辦法》提出危險廢物轉移總體應遵循就近原則。

另一方面,針對危險廢物轉移處置,生態環境部按照《關於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利用處置能力和環境風險防范能力的指導意見》要求,推動建立“省域內能力總體匹配、省域間協同合作、特殊類別全國統籌”的危險廢物處置體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大力提升危險廢物處置能力,已基本實現省域內危險廢物處置能力與產廢情況總體匹配,為危險廢物在省域內就近轉移處置奠定了基礎。

對於確需跨省轉移處置的,《管理辦法》提出應以轉移至相鄰或開展區域合作省份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以及全國統籌布局的特殊類別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為主。

為解決危險廢物跨省轉移難問題,《管理辦法》對《固廢法》規定的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事項和審批活動進一步進行規范和完善,明確了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的申請材料、審批流程、審批時限等要求,並對申請材料、審批流程進行了簡化,將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時限控制在20個工作日,大幅提高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效率。鼓勵開展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區域合作的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合作協議簡化跨省轉移審批流程。批准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決定有效期為十二個月,可以跨年,但不超過移出人申請開展危險廢物轉移活動的時間期限和接受人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証的剩余有效期限。

此外,《管理辦法》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運行管理提出新要求,在加強信息化監管、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數據保存、優化轉移聯單運行規則等方面進一步細化完善。包括,全面運行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數據應當在信息系統中至少保存十年﹔實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全國統一編號等。

該負責人表示,下一步,生態環境部以貫徹落實《管理辦法》為抓手,加強危險廢物全鏈條、全過程環境管理,同時強化服務意識,多措並舉為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和環境風險管控相關責任方提供便利服務。將制定印發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和跨省轉移申請表的格式和內容,完善國家危險廢物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加強部門間協調聯動,做好信息共享,加強聯合監管執法,嚴厲打擊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等違法犯罪行為,並督促地方加強危險廢物轉移管理,加強宣傳與培訓,指導危險廢物轉移相關企業落實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要求,規范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

據悉,《管理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5號)同時廢止。

(責編:王仁宏、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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