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個礦山生態修復省級地方性法規來了
江西積極進行礦山生態修復,廢棄礦山的生態環境得到了極大改善。受訪者供圖
近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全票通過了《江西省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全國率先出台礦山生態修復方面的省級地方性法規。相關人士表示,《條例》是江西省做好生態文明的重要舉措,也是以立法決策引領和推動美麗江西建設的具體實踐。
“小切口”立法,解決礦山生態環境大問題
江西是礦業大省,礦產資源豐富,礦業及其延伸產業利潤總額佔全省規模以上工業利潤總額的約1/3。但由於長期粗放型發展,重利益、輕生態,江西的很多礦山採礦引發地質災害,造成水土流失,危及周邊群眾生產生活,“千瘡百孔”的礦山已成為巨大的“生態包袱”。
江西廢棄礦山修復滯后、礦山生態環境遭受破壞等問題,受到社會廣泛關注。2021年,江西省人大常委會開展專題調研,發現礦山生態環境問題已成為江西省生態環境保護的短板、弱項,矛盾主要集中在生態環保意識不強、修復主體責任不實、監管部門職責不清、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財政資金投入不足、社會資本市場准入機制不靈等方面。專項調研提出了加強法規制度剛性約束,使礦山生態修復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等建議。
江西是國家生態文明綜合改革試驗區。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提出要科學推進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的生態修復。江西省第十五次黨代會也提出,全面建設美麗江西,要鞏固提升生態環境質量,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建設應走在前列。
江西省人大常委會積極發揮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將《條例》列入2022年立法計劃審議項目。《條例》找准礦山生態修復這個“小切口”,立法解決礦山生態環境的大問題,力求增強立法的針對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將“生態包袱”轉化為綠色財富。
建立“全鏈條”制度,推進綠色礦山建設
記者了解到,《條例》法規條文共33條。針對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中的實際問題,《條例》通過厘清礦山生態修復責任主體、明確修復措施和方式、執行綠色礦山規定和建立礦山生態修復基金制度、完善社會資本參與支持政策等,為礦山生態修復提供了富有實效的法治解決方案。
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條例》明確了採礦權人、非法開採行為人為礦山生態修復責任人。針對歷史遺留的廢棄礦山,《條例》按照財權事權相統一的原則,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修復責任,明確縣級人民政府將承擔的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生態修復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相應財政投入機制。
為減輕后續礦山生態修復壓力,維護礦山企業合法權益,《條例》從源頭著手,要求政府和礦山企業共同執行國家有關綠色礦山規定,推進綠色礦山建設。
為科學推進礦山生態修復,《條例》建立了嚴密的“全鏈條”制度。在礦山建設前,要求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恢復治理與土地復墾方案等,並報有關部門審批。在採礦過程中,相關責任人要按照規定計提和使用礦山生態修復基金,對不會受到后續礦山開採活動破壞或者影響的已開採區域,及時進行修復。在礦山停辦、關閉前,要完成礦山生態修復,並經縣級主管部門驗收。修復驗收合格后,修復責任人或項目承擔單位要承擔為期3年的管護責任。
《條例》還明確,礦山生態修復貫穿礦產資源開採全過程,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監管要覆蓋礦山生態修復全過程。同時,嚴格責任追究,完善公益訴訟機制,對未依法履行礦山生態修復責任等違法行為予以處罰,讓破壞生態環境者付出相應的代價。
礦山生態修復不僅僅是生態保護問題。為做好礦山生態修復后續資源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的“后半篇文章”,統籌好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條例》明確了礦山生態修復后綜合利用的方向以及相關的用地政策、金融政策。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政策經驗上升為法規制度,助力礦山生態修復與文化、旅游、體育、康養等產業的融合發展,推動廢棄礦山變成“綠水青山”,並再造“金山銀山”。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推薦閱讀
相關新聞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