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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十年來我國生態環境法治建設取得全方位、開創性、歷史性成就

2022年09月28日13:14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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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例行新聞發布會現場。人民網記者 余璐攝

人民網北京9月28日電(記者 余璐)“十年來,我國生態環境法治建設取得全方位、開創性、歷史性成就。生態環境立法實現了從量到質的全面提升,務實管用、嚴格嚴密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已基本形成。”在生態環境部今天召開的例行新聞發布會上,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准司司長別濤如是說。

史上最嚴”的環境保護法出爐 生態環境法律體系得到重構

“十年來,生態環境法規方面最大的亮點就是生態環境法律體系得到重構。”別濤介紹,一是完善了生態環境“基本法”。2014年,全面修改生態環境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新的環境保護法加大懲治力度、推動信息公開、引入公益訴訟,確立了按日連續罰款等處罰規則,被譽為“史上最嚴”的環境保護法。

二是完善生態環境單項法。聚焦人民群眾感受最深刻、要求最迫切的突出環境問題,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制修訂了大氣、水、土壤、固廢、噪聲、放射性等一批污染防治領域的專門法律,以及濕地保護、生物安全等生態要素方面的法律,用法治手段捍衛藍天、碧水、淨土。

三是創新流域、區域生態環境立法。生態環境部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長江保護法、黑土地保護法,推動黃河保護法和青藏高原生態保護立法,全面提升綠水青山的“生態顏值”。支持京津冀、長三角、白洋澱流域協同立法,通過“小快靈”立法解決跨區域生態環境問題,助推區域高質量發展 。

四是構建更為科學合理的生態環境監管制度。推動建立以排污許可制度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體系。完善環境影響評價、總量控制、環境標准、環境監測、執法監管等基本制度。建立嚴懲重罰的法律責任追究機制。

五是加快推進黨內法規建設,壓實黨委政府責任。配合制定並實施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等專項黨內法規,強化中央對地方黨委、政府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督察問責,推動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

生態環境標准工作實現了“三個”前所未有

別濤表示,黨的十八大以來,生態環境標准工作實現了“三個”前所未有。一方面,標准體系的發展速度前所未有。國家發布各類生態環境標准1217項,佔50年生態環境標准累計總數的44%﹔省級人民政府依法備案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和污染物排放標准265項,佔50年累計總數的77%。

“另一方面,環境質量標准的引領作用前所未有。”別濤介紹,現行生態環境質量標准在制定過程中,明確了較長時間的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具有一定超前性,能夠引領和推動環境質量改善和經濟社會發展綠色轉型。其次,十年來,環境質量標准的實施情況發生了根本性、轉折性變化。從2013年在重點區域74個城市實施《環境空氣質量標准》開始,採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使環境質量標准成為強制性標准,真正發揮了引領和促進作用。

“再一方面,污染物排放標准的倒逼作用前所未有。十年來污染物排放標准的排放要求逐步與國際接軌。大氣、水等污染防治法全面強化‘超標即違法’原則,加大處罰力度。通過污染物排放標准的制定實施,既大幅降低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也倒逼國內重點行業達到甚至超過發達國家同類行業的技術水平,推動了行業技術經濟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別濤說。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打破“無法可依”局面

2021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實施。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被納入其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制度正式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內容。福建、四川等21個省份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在地方條例中予以明確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打破“無法可依”局面。

“十年來,受損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修復。截至2021年底,全國已累計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約1.13萬件,涉及賠償金額超過117億元,推動修復土壤超過3695.57萬立方米、林地6155.22萬平方米、農田213.88萬平方米、地表水體3.69億立方米、地下水166.63萬立方米、濕地20.00萬平方米、清理固體廢物8984.25萬噸。”別濤介紹說。

別濤談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體系建設也呈現“井噴式”增長。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並聯合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等制度文件,印發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等技術文件,會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印發6項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國家標准,初步覆蓋了全環境要素。各地制定印發了賠償案件辦理中涉及的線索篩查、鑒定評估、磋商程序、資金管理等方面的402項配套文件,有效提高了制度實施的可操作性。

“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全面實施《關於深化生態環境領域依法行政 持續強化依法治污的指導意見》。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統籌推進污染治理、生態保護、應對氣候變化。推進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建設,繼續完善國家標准體系,全面推進各領域生態環境標准發展。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建設,推動改革在法治的軌道上向常態化、規范化、科學化轉變。”別濤說。

(責編:楊曦、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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