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和各省区市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非法集资快速蔓延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受多种因素影响,非法集资活动仍比较猖獗,形势不容乐观。
据统计,2005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非法集资立案年均2000多起,涉案金额200亿元左右。2011年底至2012年初,按照国务院的部署,部际联席会议会同公安部在全国组织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各地方政府积极行动,公安机关重拳出击,打出了声势,打出成效。许多非法集资案件被侦破,一些潜在的案件得到了集中暴露。尽管今年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与2012年同期相比有大幅下降,但与以往常规年份相比较仍呈增加趋势。【详细】
从集资诈骗犯罪特点来看,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钱财为目的,往往采用欺诈手段,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额回报为诱饵,不计后果,大肆向不明真相的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案发后往往给投资者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不仅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而且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财产权益,甚至严重影响广大投资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我国刑法对集资诈骗罪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刑罚。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特别是集资诈骗犯罪也在不断演化出新的手段和方法,值得关注,司法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任务将更加繁重,因此,我们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和懈怠,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牢固树立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守土有责,不辱使命,继续保持对非法集资犯罪的高压态势,贯彻“打早打小”的方针,坚持公正司法,依法从严惩处严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详细】
当前,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金融犯罪活动不仅明显增多,呈现一种上升态势,而且花样翻新,影响越来越大,有的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而在金融犯罪案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这两种犯罪又比较突出,社会危害性较大。
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还比较严重,呈现出一种多发、易发的态势,在个别省份案件较多,呈现一种地域化特征;另一方面又说明近年来,随着公、检、法机关对此类犯罪案件的严厉打击,以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有力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此类犯罪高发的态势初步得到遏制,并有案件数量下降之势。但形势仍然不容乐观,仍需要继续加强惩治和预防工作,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教育宣传,防止出现非法集资现象,更要防止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详细】
公安机关始终重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工作,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立足本职,严打、严防。2008年以来,共破获案件1.6万余起,挽回经济损失近500亿元。但受多种因素影响,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始终处于易发多发状态,形势仍不容乐观。一是大要案件多。二是涉及人数多。三是跨区域案件多。四是涉及领域多。
非法集资问题成因复杂,涉及众多领域、诸多环节,需要各方联动,综合治理。全国公安机关将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多措并举,创造性地做好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工作。【详细】
近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部积极开展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防范和打击工作,结合房地产行业特点,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积极开展舆论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严厉打击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对近年来在房地产行业出现的非法集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加强监管。
呈现的特点:一是数额大。房地产的单体价值量大,非法集资参与者往往是倾其所有进行投资,以谋取收益。二是隐蔽性强。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和朋友的介绍下参与的,通常在一定时期内还有明显较高的收益,一般不会进行举报,只有造成危害后才进行报案。三是处置难。房地产项目涉及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投资方、购房人、抵押权人、承租人等多个群体,一旦发生非法集资案,各方权利关系复杂,易引发复杂的法律问题,资产处置难。【详细】
近年来,民间借贷风生水起,典当行遍地开花,但是由于部分典当行的不规范经营扰乱了正规的典当市场,2012年底,商务部发布了《典当行业监管规定》,这是典当行业内首个监管条例,条例重点遏制典当行非法集资,规定典当行经营牌照转让从严监管。
各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初步建立了日常监管的现场检查和约谈制度、行业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充分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加强了对典当企业资金来源和运用的监管,重点对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超范围经营、故意收当赃物、违规办理股票典当业务等违规违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立即纠正、处理,对包括非法集资吸储行为等重大事项,须在24小时内报告商务部。【详细】
P2P网络借贷指的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P2P网络借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撮合、资信评估、投资咨询、法律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有些平台还提供资金移转和结算、债务催收等服务。但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行为缺乏有效监管的有利条件,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造成大量投资者的财产损失。
具体而言,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详细】
我国资本市场是一个年轻而充满活力的市场,在短短20余年的发展历程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与此同时,非法集资活动悄然披上了资本的外衣,演化出了具有独特形式和特征的违法犯罪活动——非法发行股票活动,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原始股”骗局。
对于新形式的“原始股”骗局,证监会下一步工作中,一方面将切实贯彻“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原则,主动加强对各类网络平台信息的监控和排查,一旦发现相关线索,及时启动打非工作机制,力求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查处,将投资者损失减至最低,将此类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将结合具体案例,深入研究分析,系统总结上述“原始股”骗局的典型形式和主要特征,并及时推进相关投资者教育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辨识能力,从根本上减少此类违法犯罪活动赖以生存的土壤。【详细】
保监会历来重视非法集资风险防范治理工作,加大非法集资防范打击力度,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健全机制。二是定期排查风险。三是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四是加强宣传和警示教育。
保监会将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配合部际联席会议做好各项防范处置工作,构建并完善保险行业非法集资案件风险管理体系。保险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强化对保险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加强针对保险从业人员、保险消费者的宣传教育。特别是要提醒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在保险消费过程中力争做到“两查两配合”,即“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缴费,配合做好回访”。【详细】
全国工商联立足非公经济领域,着眼促进两个健康,通过中小企业综合调研、小微企业保生存谋发展调研、对“民间投资36条”42项实施细则以及小微企业29条进行第三方评估等,为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针对民营企业发展现状,开展了非公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正面引导民营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承担社会责任、远离非法集资等不法行为。同时,还指导企业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防范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通过制发危机管理指导意见、举办风险管理培训班、编印风险管理指引手册、建立防范预警指标体系等,指导民营企业加强风险管理,特别是防范融资风险。
为防范民营企业融资风险,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成长,更好地参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建议:一、 加强源头治理,让民营企业远离非法集资犯罪。二、加大宣传力度,为民营企业健康成长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详细】